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4037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4037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郭立力
上列受刑人因商業會計法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17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郭立力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郭立力因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本院以102 年度聲字第4021號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於102年11月26日送監執行,嗣經103年11月2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 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3年11月2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 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