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4154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4154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李亞洲
上列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3 年執聲付字第17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亞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亞洲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97年度訴字第1034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0萬元,並經本院以98年度上訴字第3108號駁回上訴,再經最高法院以99年度台上字第 284號駁回上訴確定,於民國99年3月9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3年11月2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聲請人前開聲請,有法務部矯正署 103年11月28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暨所附該署屏東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並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附卷可憑,是聲請人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 2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 官 葉騰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