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594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594號
- 聲請人
- 即被告
- 林睿駿
上列聲請人因妨害名譽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2年5月7日確定判決(101年度上易字第2655號),聲請停止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已對本院101年度上易字第2655號刑事判決提起上訴,該案尚未確定,本院竟交付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為此聲請停止執行云云。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所犯刑法第310條第1項之誹謗罪,其法定刑為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屬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款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案件,經本院101年度上易字第2655號判決後,即告確定。聲請人以該案尚未確定,聲請停止執行,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