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65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65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陳昭妃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偽造有價證券罪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02 年度執聲付字第16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昭妃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昭妃因偽造有價證券罪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480 號判處有期徒刑3 年6 月,上訴臺灣高等法院以95年上更( 一) 字第660 號上訴駁回,並經最高法院97年台上字第434 號上訴駁回確定。於100年5月23日送監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2年12月27日核准假釋,爰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2 年12月27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