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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703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3 月 10 日

法官王聰明梁宏哲曾德水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703號

聲請人
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黃茂隆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 聲請案號: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3 年度執聲字第276 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茂隆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主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叁年拾月。

理由

一、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及刑法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受刑人黃茂隆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本院及最高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本院審核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斟酌受刑人觸犯2 次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2 次圖利罪,所得超過新台幣(下同)20萬元,其中附表編號1 部分堅決否認犯罪,附表編號1 、2 、3 部分前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10月,與訴外人潘益成所犯侵占公用財物10餘萬元(零用金)有別,本件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3年10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 官 王聰明

附表:受刑人黃茂隆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 1 │ 2 │ 3 │├──────┼──────────┼──────────┼──────────┤│罪 名 │貪污治罪條例 │貪污治罪條例 │貪污治罪條例 │├──────┼──────────┼──────────┼──────────┤│宣 告 主 刑 │有期徒刑10年10 月 │有期徒刑3 年2月減為 │有期徒刑1 年8 月減為││ │ │有期徒刑1 年7 月 │有期徒刑10 月 │├──────┼──────────┼──────────┼──────────┤│犯罪日期 │95年3月13日 │95年10月6 日前數日 │95年10月6 日前數日 ││ │ │ │ │├──────┼──────────┼──────────┼──────────┤│偵查機關年度│桃園地檢署95年度偵字│桃園地檢署95年度偵字│桃園地檢署99年度偵字││案號 │第21828號 │第21828號 │第2059 號 │├─┬────┼──────────┼──────────┼──────────┤│最│法院 │台灣高等法院 │台灣高等法院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 ││後│ │ │ │ ││事├────┼──────────┼──────────┼──────────┤│實│案號 │97年度上訴字第4566號│98年度上訴字第2636號│100 年度訴字第45 號 ││審│ │ │ │ ││ ├────┼──────────┼──────────┼──────────┤│ │判決日期│97年12月2日 │98年10月20日 │101年3月22日 │├─┼────┼──────────┼──────────┼──────────┤│確│法院 │最高法院 │台灣高等法院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 ││定│ │ │ │ ││判├────┼──────────┼──────────┼──────────┤│決│案號 │98年度台上字第1733號│98年度上訴字第2636號│100 年度訴字第45 號 ││ │ │ │ │ ││ ├────┼──────────┼──────────┼──────────┤│ │確定日期│98年3月31日 │98年11月16日 │101年4月23日 │└─┴────┴──────────┴──────────┴──────────┘┌──────┬──────────┐│編 號 │ 4 │├──────┼──────────┤│罪 名 │貪污治罪條例 │├──────┼──────────┤│宣 告 主 刑 │有期徒刑2 年8 月減為││ │有期徒刑1年4月 │├──────┼──────────┤│犯罪日期 │95年9月初 │├──────┼──────────┤│偵查機關年度│桃園地檢署96年度偵字││案號 │第3313號 │├─┬────┼──────────┤│最│法院 │台灣高等法院 ││後│ │ ││事├────┼──────────┤│實│案號 │101 年度上訴字第617 ││審│ │號 ││ ├────┼──────────┤│ │判決日期│102年12月24日 │├─┼────┼──────────┤│確│法院 │台灣高等法院 ││定│ │ ││判├────┼──────────┤│決│案號 │101 年度上訴字第617 ││ │ │號 ││ ├────┼──────────┤│ │確定日期│103年1月13日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0 日

法 官 梁宏哲

法 官 曾德水

書記官 陳怡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703號於民國 103 年 03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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