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訴字第1337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上訴字第1337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陳進源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李廣澤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進源羈押期間,自民國一0三年八月十四日起,延長二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陳進源前經本院認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第一、二級毒品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於民國103年5月14日執行羈押,至103年8月13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3年8月14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