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訴字第308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上訴字第308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黃肇毅
- 選任辯護人
- 姚宗樸 律師
上列被告因強盜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肇毅羈押期間,自民國103年4月27日起,延長2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黃肇毅前經本院認為犯強盜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下同)103年1月27日執行羈押,至103年4月26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查,被告所為經原法院審理結果,認係犯刑法第330條第1項、第321條第1項第3款、第4款之結夥攜帶兇器強盜罪,判處有期徒刑捌年;被告不服提起上訴後,再經本院於103年3月27日判決上訴駁回在案。本院因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3年4月27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