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訴字第3407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上訴字第3407號
- 上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邱子航
- 選任辯護人
- 郭承昌律師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楊育錡
- 選任辯護人
- 楊愛基律師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楊錦昇
- 指定辯護人
- 游開雄律師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林子信
- 選任辯護人
- 沙洪律師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張言百
- 選任辯護人
- 呂立彥律師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邱博洋
- 選任辯護人
- 陳建昌律師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程堯駿
- 選任辯護人
- 謝清昕律師
張義閏律師
俞世豪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4 年7 月1 日所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第十項,原記載「99年12月24日」,應予更正為「99年11月24日」;理由欄第八十九頁、第一零八頁、附表第一三三頁,原記載「99年12月24日」,應予更正為「99年11月24日」。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原判決原本、正本主文第十項、理由欄第八十九頁、第一零八頁及附表第一三三頁內關於「99年12月24日」之記載係誤寫,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