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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訴字第426號

違反稅捐稽徵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2 月 20 日

法官沈宜生楊貴雄吳冠霆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上訴字第426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林崑保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稅捐稽徵法等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 年度審訴字第1718號,中華民國102 年12月27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偵字第3433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依刑事訴訟法第350 條、第361 條、第362 條、第367 條規定,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須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明具體理由,為上訴必備之程式;其所提出之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或僅曾以言詞陳述上訴理由者,均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第一審法院。第一審法院經形式審查,認逾期未補提上訴理由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以裁定駁回。倘已提出上訴理由,但所提非屬具體理由者,則由第二審法院以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判決駁回。而所謂具體理由,必係依據卷內既有訴訟資料或提出新事證,指摘或表明第一審判決有何採證認事、用法或量刑等足以影響判決本旨之不當或違法,而構成應予撤銷之具體事由,始克當之(例如:依憑證據法則具體指出所採證據何以不具證據能力,或依憑卷證資料,明確指出所為證據證明力之判斷如何違背經驗、論理法則);倘僅泛言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違背法令、量刑失之過重或輕微,而未依上揭意旨指出具體事由,或形式上雖已指出具體事由,然該事由縱使屬實,亦不足以認為原判決有何不當或違法者(例如:對不具有調查必要性之證據,法院未依聲請調查亦未說明理由,或援用證據不當,但除去該證據仍應為同一事實之認定),皆難謂係具體理由,俾與第二審上訴制度旨在請求第二審法院撤銷、變更第一審不當或違法之判決,以實現個案救濟之立法目的相契合,並節制濫行上訴(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892 號刑事判決參照)。

二、按上訴得對於判決之一部為之;未聲明為一部者,視為全部上訴。對於判決之一部上訴者,其有關係之部分,視為亦已上訴,刑事訴訟法第 348條定有明文,本件原審就被告林崑保所違反稅捐稽徵法等案件,判決「林崑保犯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件原審判決書所載林崑保部分)。經查,被告於民國103 年1 月7 日上訴狀僅記載:於法定期間內就原判決之一部提起上訴,上訴部分為私偽造文書件數,理由如下:私偽造文書件數僅如判決書裡之附表一所載明(誤載為「名」,下同)編號一至編號六共六件而非包含附件二內之編號一至編號五等語(見本院卷第12頁),嗣原審再向被告確認:伊上訴範圍全部上訴等語。有原審103 年2 月7 日電話記錄查詢表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4頁),被告之真意既係聲明就原審判決全部上訴,是本件審理範圍包括原審判決附表一主文欄及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二主文欄所示之罪。
三、本件被告林崑保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理由僅泛稱:私
    偽造文書件數僅如判決書裡之附表一所載明編號一至編號六
    共六件而非包含附件二內之編號一至編號五。
四、原判決略以:
  ㈠被告為址設新北市○○區○○路000 巷00號5 樓「杉泰國際
    有限公司(下稱杉泰公司)」之負責人,其明知杉泰公司所
    進口如附表一報單所示商品之單價,應為附表一所示之德商
    KRUGER公司原廠單價,竟為減免稅捐,基於偽造私文書並持
    以行使及逃漏稅捐之犯意,分別於附表一所示各報關日期前
    3 日,在杉泰公司內,利用電腦自行繕打不實發票號碼、日
    期及單價後,偽造如附表一所示之報關發票共6 紙;又為延
    遲繳稅,分別於附表二所示各報關日期前3 日,在杉泰公司
    內,利用電腦自行繕打不實發票號碼及日期,偽造如附表二
    所示之報關發票共5 紙,隨即將上開發票分別交由不知情之
    汎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及和益報關公司之員工,並於附表一
    、二所示之各報關日期,分別持向財政部臺北關稅局及基隆
    關稅局申報進口上開商品,使臺北關稅局及基隆關稅局依上
    開偽造發票上之日期、單價計算如附表所示之商品之完稅價
    額並通關放行,杉泰公司即以此不正方法,逃漏如附表一所
    示之進口稅款(含關稅及營業稅)共計新臺幣(下同)120,
    830 元(起訴書誤載為120,876 元),足生損害於KRUGER公
    司、臺北關稅局及基隆關稅局對於稅費稽徵之正確性,嗣經
    臺北關稅局函請駐外單位查證,始悉上情。
  ㈡前揭犯罪事實,有㈠被告於檢察事務官詢問、原審準備程序
    及審理時之自白。㈡證人即汎盟企業公司法務刁志遠於檢察
    事務官詢問、原審審理時之證述。㈢杉泰公司基本資料查詢
    (明細)、財政部臺北關稅局101  年9  月19日北普保字第
    0000000000號移送書、財政部關稅局總局驗估處101 年5 月
    17日總驗一一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檢送之應審異狀廠商進
    口報單清表、財政部臺北關稅局101 年12月3 日北普保字第
    0000000000號函暨檢送之杉泰公司進口報單及報關發票影本
    、財政部基隆關稅局101 年12月7 日基普五字第0000000000
    號函暨檢送之杉泰公司進口報單及報關發票影本、駐德國代
    表處經濟組101 年12月27日德經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暨檢
    送之KRUGER公司之原廠發票正本、駐德國代表處經濟組102
    年5 月28日德經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暨檢送之KRUGER公司
    之原廠發票正本、臺北關稅局101 年第00000000、00000000
    號處分書、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102 年6 月21日北普業一字
    第0000000000號函、基隆關稅局101 年第00000000號處分書
    、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101   年第00000000號、102   年第
    00000000號處分書、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公務電話紀錄
    表等證據可證。
  ㈢又公訴意旨認被告林崑保如附表一編號五所漏繳之稅款數額
    為30,880元,如附表一所漏繳之稅款總數額為120,876 元。
    惟,觀之卷內所附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處分書(附表一編號
    五,見偵查卷第246 頁),及臺北關稅局處分書(附表一編
    號一、二,見偵查卷第219 、217 頁)、財政部關務署臺北
    關102 年6 月21日北普業一字第0000000000號函(附表一編
    號三,見偵查卷第266 頁)、基隆關稅局處分書(附表一編
    號四,見偵查卷第221 頁)、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處分書(
    附表一編號六,見偵查卷第215 頁),經計算後,被告如附
    表一編號五所漏繳之稅款數額應為30,879元,如附表一所漏
    繳之稅款實際總數額應為120,830 元,被告於原審準備程序
    及審理中亦就上情均自承明確,此部分應予更正。
  ㈣被告為杉泰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應繳納關稅,故意偽
    造不實之報關發票,虛報商品之價格,以此方式逃漏稅捐,
    核被告如附表一所為,係犯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 項第1 款
    、第41條之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
    罪,及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於附
    表二所為,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
    罪。被告偽造如附表一所示之發票後,利用不知情之汎盟企
    業股份有限公司及和益報關公司之員工持向「臺北關稅局」
    及「基隆關稅局」行使,以遂行逃漏杉泰公司營利事業所得
    稅之犯行,為間接正犯。被告林崑保偽造如原審附表一、二
    所示之發票私文書進而持以行使,其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
    ,應為行使該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係
    以一繕打不實發票號碼、日期及單價,偽造如附表一所示發
    票之行為,觸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
    罪及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 項第1 款、第41條之公司負責人
    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等2 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
    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論以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
    偽造私文書罪,公訴意旨認上開2 罪為犯意各別,應分論併
    罰,容有誤會。被告如附表一、二所犯刑法第216   條、第
    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共11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不同
    ,應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明知原始發票之發票號碼、日期
    及價格,仍偽造發票內容,而使報關行虛報不實進口貨品價
    格於進口報單上,致生損害於德商KRUGER公司及關稅局就稅
    捐核課之正確性,所為誠屬不該,惟參酌被告無前科,有本
    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暨衡酌稅捐機關就營業稅課徵
    之正確性、所逃漏之稅捐金額非高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
    原審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
    儆。
五、被告雖以前詞置辯,惟查:
  ㈠按刑事被告乃程序主體者之一,有本於程序主體之地位而參
    與審判之權利,並藉由辯護人協助,以強化其防禦能力,落
    實訴訟當事人實質上之對等。又被告之陳述亦屬證據方法之
    一種,為保障其陳述之自由,現行法承認被告有保持緘默之
    權。故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 項規定:「訊問被告應先告知
    左列事項:一、犯罪嫌疑及所犯所有罪名,罪名經告知後,
    認為應變更者,應再告知。二、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
    之意思而為陳述。三、得選任辯護人。如為低收入戶、中低
    收入戶、原住民或其他依法令得請求法律扶助者,得請求之
    。四、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此為訊問被告前,應先踐
    行之法定義務,屬刑事訴訟之正當程序,最高法院97年台上
    第2956號著有判決,可資參照。經查,原審依修正後之第95
    條第1 項規定,於審判中訊問前踐行告知上訴人即被告若為
    中低收入戶、原住民或其他依法令得請求法律扶助者,得請
    求選任辯護人之法定義務,經上訴人表示瞭解並否認具有原
    住民或中低收入戶身分(見原審卷第24頁反面),是本件自
    無庸另行代被告指定辯護人,合先敘明。
  ㈡原審就被告所犯如原審判決附表主文欄所示之罪,業經原審
    判決於理由內詳論敘明並審酌。被告之上訴理由,尚不足以
    影響原審判決量刑刑度宣告之本旨,且對於原審判決究有何
    具體事由,致判決不當或違法,無一語涉及,顯未依據卷內
    既有訴訟資料或提出新事證,指摘或表明原審判決有何採證
    認事、用法或量刑等足以影響判決本旨之不當或違法,或足
    以影響原判決,構成應撤銷之具體事由(最高法院97年度台
    上字第4345號判決要旨參照)。至被告上訴狀所述「偽造文
    書件數僅如判決書裡之附表一所載明編號一至編號六共六件
    而非包含附件二內之編號一至編號五」,然該等事實被告於
    原審準備程序中已供承無誤(見原審卷第22頁),經原審法
    官於審理期日中詢問:「你又為延遲繳稅,分別於附表七至
    十一(即原判決附表二編號一至五)所示報關日期前某日,
    在杉泰公司內,利用電腦自行繕打不實發票號碼及日期,偽
    造如附表七至十一所示之報關發票共五紙,是否如此?」時
    ,被告亦承認無誤(見原審卷第27頁);至被告就原判決附
    表一(即起訴書附表一至六),則同於原審法官法官審理期
    日中詢問「你是否明知杉泰公司所進口如附表一至六報單所
    示商品之單價,應為附表一至六所示德商KRUGER公司原廠單
    價,竟為減免稅捐,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及逃漏稅之犯意,
    分別於附表一至六所示報關日期前某日,在杉泰公司內,利
    用電腦自行繕打不實發票號碼、日期及單價後,偽造如附表
    一至六所示之報關發票共六紙,是否如此?」、「你隨即將
    上開發票交由布知情之汎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及和益報關公
    司員工,於附表一至十一所示之報關日期,分別持向財政部
    臺北關稅局及基隆關稅局申報進口上開商品,是否如此?」
    時,均同承認不諱(見原審卷第27頁)。足認被告於上訴狀
    中,空口稱「偽造文書件數僅如判決書裡之附表一所載明編
    號一至編號六共六件而非包含附件二內之編號一至編號五」
    等,顯未依據卷內既有訴訟資料或提出新事證,指摘或表明
    原審判決有何採證認事、用法或量刑等足以影響判決本旨之
    不當或違法,或足以影響原判決,構成應撤銷之具體事由,
    是被告之上訴與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2 項「上訴書狀應敘
    述具體理由」之規定不符。揆諸上開說明,其上訴不合法律
    上之程式,應予駁回,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 條前段、第372 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沈宜生
                                      法  官  楊貴雄
                                      法  官  吳冠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
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梁駿川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1    日
附表一
┌─┬─────────┬───────┬───────┬─────────────────┬──────┐
│編│報單號碼          │偽造之發票號碼│原廠之發票號碼│       逃漏稅額(新臺幣)         │原審所量處之│
│號├─────────┼───────┼───────┤                                  │主文        │
│  │報關日期          │偽造之發票日期│原廠之發票日期│                                  │            │
├─┼─────────┼───────┼───────┼─────────────────┼──────┤
│一│CG/01/211/00456   │00000000      │0000000000    │                          10,613元│林崑保犯行使│
│  ├─────────┼───────┼───────┼────────┬────────┤偽造私文書罪│
│  │2012年3月16日     │2012年3 月2 日│2012年3 月5 日│報單單價(歐元)│原廠單價(歐元) │,處有期徒刑│
│  ├──┬──────┴───────┴───────┼────────┼────────┤叁月,如易科│
│  │商品│kru vit c+zink brt 14er ro 12er tra         │0.204元         │0.53元          │罰金,以新臺│
│  │名稱│kru multivitmin brt 14er ro 12er tr         │0.2元           │0.53元          │幣壹仟元折算│
│  │    │kru fols/eisen/jod brt 14er ro 12er         │0.2元           │0.59元          │壹日。如附表│
│  │    │kru calcium brt 14er ro 12er tr             │0.2元           │0.59元          │一編號一所示│
│  │    │                                            │                │                │之偽造發票壹│
│  │    │                                            │                │                │張沒收。    │
├─┼──┴──────┬───────┬───────┼────────┴────────┼──────┤
│二│CB/D2/01/211/00788│0000000000    │0000000000    │                          13,771元│林崑保犯行使│
│  ├─────────┼───────┼───────┼────────┬────────┤偽造私文書罪│
│  │2012年4月18日     │2012年4月11日 │2012年4月11日 │報單單價(歐元)│原廠單價(歐元) │,處有期徒刑│
│  ├──┬──────┴───────┴───────┼────────┼────────┤叁月,如易科│
│  │商品│kru magnesium brt 14er ro 12er tray         │0.265元         │0.53元          │罰金,以新臺│
│  │名稱│kru vit c+zink brt 14er ro 12er tra         │0.265元         │0.53元          │幣壹仟元折算│
│  │    │kru multivitmin brt 14er ro 12er tr         │0.265元         │0.53元          │壹日。如附表│
│  │    │kru calcium brt 14er ro 12er tr             │0.265元         │0.53元          │一編號二所示│
│  │    │kru fols/eisen/jod brt 14er ro 12er         │0.265元         │0.59元          │之偽造發票壹│
│  │    │                                            │                │                │張沒收。    │
├─┼──┴──────┬───────┬───────┼────────┴────────┼──────┤
│三│CG/00/211/02507   │00000000      │0000000000    │                                  │林崑保犯行使│
│  │                  │              │0000000000    │                          12,566元│偽造私文書罪│
│  ├─────────┼───────┼───────┼────────┬────────┤,處有期徒刑│
│  │2011年11月11日    │2011年10月17日│2011年10月27日│報單單價(歐元)│原廠單價(歐元) │叁月,如易科│
│  │                  │              │2011年11月4日 │                │                │罰金,以新臺│
│  ├──┬──────┴───────┴───────┼────────┼────────┤幣壹仟元折算│
│  │商品│kru vit c+zink brt 14er ro 12er tra         │0.204元         │0.53元          │壹日。如附表│
│  │名稱│kru multivitmin brt 14er ro 12er tra        │0.2元           │0.53元          │一編號三所示│
│  │    │kru calcium brt 14er ro 12er tra            │0.2元           │0.53元          │之偽造發票壹│
│  │    │                                            │                │                │張沒收。    │
├─┼──┴──────┬───────┬───────┼────────┴────────┼──────┤
│四│AW/BC/00/V990/7142│0000000000    │0000000000    │                          19,563元│林崑保犯行使│
│  ├─────────┼───────┼───────┼────────┬────────┤偽造私文書罪│
│  │2011年11月23日    │2011年10月11日│2011年10月11日│報單單價(歐元)│原廠單價(歐元) │,處有期徒刑│
│  ├──┬──────┴───────┴───────┼────────┼────────┤叁月,如易科│
│  │商品│kru vit c+zink brt 14er ro 12er tra         │0.265元         │0.53元          │罰金,以新臺│
│  │名稱│kru multivitmin brt 14er ro 12er tr         │0.265元         │0.53元          │幣壹仟元折算│
│  │    │kru calcium brt 14er ro 12er tr             │0.265元         │0.53元          │壹日。如附表│
│  │    │                                            │                │                │一編號四所示│
│  │    │                                            │                │                │之偽造發票壹│
│  │    │                                            │                │                │張沒收。    │
├─┼──┴──────┬───────┬───────┼────────┴────────┼──────┤
│五│AW/BC/01/U022/7021│0000000000    │0000000000    │30,879元(起訴書誤載為30,880元)  │林崑保犯行使│
│  ├─────────┼───────┼───────┼────────┬────────┤偽造私文書罪│
│  │2012年1月19日     │2011年12月1日 │2011年12月1日 │報單單價(歐元)│原廠單價(歐元) │,處有期徒刑│
│  ├──┬──────┴───────┴───────┼────────┼────────┤叁月,如易科│
│  │商品│kru vit c+zink brt 14er ro 12er tra         │0.204元         │0.53元          │罰金,以新臺│
│  │名稱│kru multivitmin brt 14er ro 12er tr         │0.2元           │0.53元          │幣壹仟元折算│
│  │    │kru calcium brt 14er ro 12er tr             │0.2元           │0.53元          │壹日。如附表│
│  │    │                                            │                │                │一編號五所示│
│  │    │                                            │                │                │之偽造發票壹│
│  │    │                                            │                │                │張沒收。    │
├─┼──┴──────┬───────┬───────┼────────┴────────┼──────┤
│六│AW/BC01/UD49/7063 │0000000000    │0000000000    │                          33,438元│林崑保犯行使│
│  ├─────────┼───────┼───────┼────────┬────────┤偽造私文書罪│
│  │2012年5月3日      │2012年3 月8日 │2012年3月8日  │報單單價(歐元)│原廠單價(歐元) │,處有期徒刑│
│  ├──┬──────┴───────┴───────┼────────┼────────┤叁月,如易科│
│  │商品│kru vit c+zink brt 14er ro 12er tra         │0.265元         │0.53元          │罰金,以新臺│
│  │名稱│kru multivitmin brt 14er ro 12er tr         │0.265元         │0.53元          │幣壹仟元折算│
│  │    │kru magnesium brt 14er ro 12er tray         │0.265元         │0.53元          │壹日。如附表│
│  │    │kru fols/eisen/jod brt 14er ro 12er         │0.265元         │0.59元          │一編號六所示│
│  │    │kru calcium brt 14er ro 12er tr             │無              │0.53元          │之偽造發票壹│
│  │    │                                            │                │                │張沒收。    │
└─┴──┴──────────────────────┴────────┴────────┴──────┘
附表二
┌─┬─────────┬───────┬───────┬────┬────┬──────┐
│編│報單號碼          │偽造之發票號碼│原廠之發票號碼│報單單價│原廠單價│原審所量處之│
│號├─────────┼───────┼───────┤(歐元)│(歐元) │主文        │
│  │報關日期          │偽造之發票日期│原廠之發票日期│        │        │            │
├─┼─────────┼───────┼───────┼────┼────┼──────┤
│一│CG/00/211/02279   │00000000      │0000000000    │0.53元  │0.53元  │林崑保犯行使│
│  ├─────────┼───────┼───────┤0.53元  │0.53元  │偽造私文書罪│
│  │2011年10月24日    │2011年10月7日 │2011年10月11日│0.43元  │0.43元  │,處有期徒刑│
│  ├──┬──────┴───────┴───────┤        │        │貳月,如易科│
│  │商品│kru vit c+zink brt 14er ro 12er tra         │        │        │罰金,以新臺│
│  │名稱│kru multivitmin brt 14er ro 12er tr         │        │        │幣壹仟元折算│
│  │    │kru magnesium brt 14er ro 12er tray         │        │        │壹日。如附表│
│  │    │                                            │        │        │二編號一所示│
│  │    │                                            │        │        │之偽造發票壹│
│  │    │                                            │        │        │張沒收。    │
├─┼──┴──────┬───────┬───────┼────┼────┼──────┤
│二│CW/00/211/01103   │00000000      │0000000000    │0.53元  │0.53元  │林崑保犯行使│
│  ├─────────┼───────┼───────┤0.53元  │0.53元  │偽造私文書罪│
│  │2011年5月30日     │2011年5月23日 │2011年5月24日 │        │        │,處有期徒刑│
│  │                  │2011年5月20日 │              │        │        │貳月,如易科│
│  ├──┬──────┴───────┴───────┤        │        │罰金,以新臺│
│  │商品│kru vit c+zink brt 14er ro 12er tra         │        │        │幣壹仟元折算│
│  │名稱│kru multivitmin brt 14er ro 12er tr         │        │        │壹日。如附表│
│  │    │                                            │        │        │二編號二所示│
│  │    │                                            │        │        │之偽造發票壹│
│  │    │                                            │        │        │張沒收。    │
├─┼──┴──────┬───────┬───────┼────┼────┼──────┤
│三│CB/D2/00/211/00203│000000000     │0000000000    │0.53元  │0.53元  │林崑保犯行使│
│  ├─────────┼───────┼───────┤0.53元  │0.53元  │偽造私文書罪│
│  │2011年1月27日     │2011年1月17日 │2011年1月12日 │0.53元  │0.53元  │,處有期徒刑│
│  ├──┬──────┴───────┴───────┤0.53元  │0.53元  │貳月,如易科│
│  │商品│kru magnesium brt 14er ro 12er tray         │0.59元  │0.59元  │罰金,以新臺│
│  │名稱│kru vit c+zink brt 14er ro 12er tra         │        │        │幣壹仟元折算│
│  │    │kru multivitmin brt 14er ro 12er tr         │        │        │壹日。如附表│
│  │    │kru calcium brt 14er ro 12er tr             │        │        │二編號三所示│
│  │    │kru fols/eisen/jod brt 14er ro 12er         │        │        │之偽造發票壹│
│  │    │                                            │        │        │張沒收。    │
├─┼──┴──────┬───────┬───────┼────┼────┼──────┤
│四│CB/D2/00/211/00870│000000000     │0000000000    │0.53元  │0.53元  │林崑保犯行使│
│  ├─────────┼───────┼───────┤0.53元  │0.53元  │偽造私文書罪│
│  │2011年4月27日     │2011年4月25日 │2011年1月12日 │0.59元  │0.59元  │,處有期徒刑│
│  ├──┬──────┴───────┴───────┤        │        │貳月,如易科│
│  │商品│kru vit c+zink brt 14er ro 12er tra         │        │        │罰金,以新臺│
│  │名稱│kru multivitmin brt 14er ro 12er tr         │        │        │幣壹仟元折算│
│  │    │kru fols/eisen/jod brt 14er ro 12er         │        │        │壹日。如附表│
│  │    │                                            │        │        │二編號四所示│
│  │    │                                            │        │        │之偽造發票壹│
│  │    │                                            │        │        │張沒收。    │
├─┼──┴──────┬───────┬───────┼────┼────┼──────┤
│五│CB/D2/00/211/01233│000000000     │0000000000    │0.53元  │0.53元  │林崑保犯行使│
│  ├─────────┼───────┼───────┤0.53元  │0.53元  │偽造私文書罪│
│  │2011年6月13日     │2011年6月9日  │2011年1月12日 │        │        │,處有期徒刑│
│  ├──┬──────┴───────┴───────┤        │        │貳月,如易科│
│  │商品│kru magnesium brt 14er ro 12er tray         │        │        │罰金,以新臺│
│  │名稱│kru calcium brt 14er ro 12er tr             │        │        │幣壹仟元折算│
│  │    │                                            │        │        │壹日。如附表│
│  │    │                                            │        │        │二編號五所示│
│  │    │                                            │        │        │之偽造發票壹│
│  │    │                                            │        │        │張沒收。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訴字第426號於民國 103 年 02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稅捐稽徵法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