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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審訴字第1718號

違反稅捐稽徵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2 月 27 日

法官楊廼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審訴字第1718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林崑保

上列被告因違反稅捐稽徵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度偵字第3433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文

林崑保犯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一編號一至六所示、如附表二編號一至五所示偽造之發票共拾壹紙均沒收。

事實

一、林崑保為址設新北市○○區○○路000 巷00號5 樓「杉泰國際有限公司(下稱杉泰公司)」之負責人,其明知杉泰公司所進口如附表一報單所示商品之單價,應為附表一所示之德商KRUGER公司原廠單價,竟為減免稅捐,基於偽造私文書並持以行使及逃漏稅捐之犯意,分別於附表一所示各報關日期前3 日,在杉泰公司內,利用電腦自行繕打不實發票號碼、日期及單價後,偽造如附表一所示之報關發票共6 紙;又為延遲繳稅,分別於附表二所示各報關日期前3 日,在杉泰公司內,利用電腦自行繕打不實發票號碼及日期,偽造如附表二所示之報關發票共5 紙,隨即將上開發票分別交由不知情之汎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及和益報關公司之員工,並於附表

一、二所示之各報關日期,分別持向財政部臺北關稅局及基隆關稅局申報進口上開商品,使臺北關稅局及基隆關稅局依上開偽造發票上之日期、單價計算如附表所示之商品之完稅價額並通關放行,杉泰公司即以此不正方法,逃漏如附表一所示之進口稅款(含關稅及營業稅)共計新臺幣(下同)120,830 元(起訴書誤載為120,876 元),足生損害於KRUGER公司、臺北關稅局及基隆關稅局對於稅費稽徵之正確性,嗣經臺北關稅局函請駐外單位查證,始悉上情。

二、證據名稱:

(一)被告林崑保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自白。

(二)證人即汎盟企業公司法務刁志遠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證述。

(三)杉泰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明細)、財政部臺北關稅局101年9 月19日北普保字第0000000000號移送書、財政部關稅局總局驗估處101 年5 月17日總驗一一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檢送之應審異狀廠商進口報單清表、財政部臺北關稅局101 年12月3 日北普保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檢送之杉泰公司進口報單及報關發票影本、財政部基隆關稅局101年12月7 日基普五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檢送之杉泰公司進口報單及報關發票影本、駐德國代表處經濟組101 年12月27日德經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暨檢送之KRUGER公司之原廠發票正本、駐德國代表處經濟組102 年5 月28日德經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暨檢送之KRUGER公司之原廠發票正本、臺北關稅局101 年第00000000、00000000號處分書、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102 年6 月21日北普業一字第0000000000號函、基隆關稅局101 年第00000000號處分書、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101 年第00000000號、102 年第00000000號處分書、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公務電話紀錄表。

(四)公訴意旨認被告林崑保如附表一編號五所漏繳之稅款數額為30,880元,如附表一所漏繳之稅款總數額為120,876 元。惟,觀之卷內所附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處分書(附表一編號五,見偵查卷第246 頁),及臺北關稅局處分書(附表一編號一、二,見偵查卷第219 、217 頁)、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102 年6 月21日北普業一字第0000000000 號函(附表一編號三,見偵查卷第266 頁)、基隆關稅局處分書(附表一編號四,見偵查卷第221 頁)、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處分書(附表一編號六,見偵查卷第215 頁),經計算後,被告如附表一編號五所漏繳之稅款數額應為30,879 元 ,如附表一所漏繳之稅款實際總數額應為120,830 元,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亦就上情均自承明確,此部分應予更正。

三、論罪科刑方面:

(一)按100 年5 月27日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687 號解釋文「中華民國65年10月22日制定公布之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 款規定『本法關於納稅義務人……應處徒刑之規定,於左列之人適用之:一、公司法規定之公司負責人。』(即98年5 月27日修正公布之同條第1 項第1 款)係使公司負責人因自己之刑事違法且有責之行為,承擔刑事責任,與無責任即無處罰之憲法原則並無牴觸。至『應處徒刑之規定』部分,有違憲法第7 條之平等原則,應自本解釋公布日起,至遲於屆滿1 年時,失其效力。」認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 款,除所定「應處徒刑之規定」,與憲法第7 條之平等原則有違,剋期失其效力外,解釋理由並指出「依據系爭規定,公司負責人如故意指示、參與實施或未防止逃漏稅捐之行為,應受刑事處罰。故系爭規定係使公司負責人因自己之刑事違法且有責之行為,承擔刑事責任。並未使公司負責人為他人之刑事違法且有責行為而受刑事處罰,與無責任即無處罰之憲法原則並無牴觸。」、「又公司負責人有故意指示、參與實施或未防止逃漏稅捐之行為,造成公司短漏稅捐之結果時,系爭規定對公司負責人施以刑事制裁,旨在維護租稅公平及確保公庫收入。查依系爭規定處罰公司負責人時,其具體構成要件行為及法定刑,均規定於上開稅捐稽徵法第41條。該規定所處罰之對象,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之行為……」等意旨。是公司負責人如有故意指示、參與實施或未防止逃漏稅捐之行為,造成公司短漏稅捐之結果,依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 款規定對公司負責人施以刑事制裁時,除須具備構成要件該當性、行為之違法性,尚須具備行為之有責任性等刑事法理。亦即,在此情形下,應由具備主觀犯意、犯罪行為(逃漏稅捐)及一定身分之自然人作為犯罪主體,於成立犯罪後,對該自然人施以稅捐稽徵法第41條之刑罰。(最高法院101 年度台上字第2111、4973號、102 年度台上字第1244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最高法院關於轉嫁代罰之相關判例、決定及決議,亦於該院100 年6 月14日100 年度第5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不再援用、參考),揆諸前開說明,公司負責人如有故意指示、參與實施或未防止逃漏稅捐之行為,該公司負責人即為犯罪主體,自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對該公司負責人施以稅捐稽徵法第41條之刑罰,而非僅屬「代罰」性質。公訴意旨認稅捐稽徵法第47條之規定,係將納稅義務人之公司責任,於其應處徒刑範圍,轉嫁於公司負責人,其犯罪主體為公司,受罰之公司負責人乃屬「代罰」之性質,容有誤會,核先敘明。

(二)查被告林崑保為杉泰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應繳納關稅,故意偽造不實之報關發票,虛報商品之價格,以此方式逃漏稅捐,核被告如附表一所為,係犯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 項第1 款、第41條之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及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於附表二所為,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被告偽造如附表一所示之發票後,利用不知情之汎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及和益報關公司之員工持向「臺北關稅局」及「基隆關稅局」行使,以遂行逃漏杉泰公司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犯行,為間接正犯。被告林崑保偽造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發票私文書進而持以行使,其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該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係以一繕打不實發票號碼、日期及單價,偽造如附表一所示發票之行為,觸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 項第1 款、第41條之公司負責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等2 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論以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公訴意旨認上開2 罪為犯意各別,應分論併罰,容有誤會。被告如附表一、二所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共11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不同,應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明知原始發票之發票號碼、日期及價格,仍偽造發票內容,而使報關行虛報不實進口貨品價格於進口報單上,致生損害於德商KRUGER公司及關稅局就稅捐核課之正確性,所為誠屬不該,惟參酌被告無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暨衡酌稅捐機關就營業稅課徵之正確性、所逃漏之稅捐金額非高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查本件被告行為後,刑法第50條之規定,已於102 年1 月23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00000000000 號令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25日施行。關於數罪併罰之規定,修正前刑法第50條係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刑法第50條則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五十一條規定定之」,新法確立數罪併罰案件之適用範圍,列舉得易科、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等不同情形,以資作為數罪併罰處罰之依據,顯然修法後數罪併罰之範圍已有限縮變動,自屬犯罪後法律有變更。惟本件被告所犯,不論依新法或舊法之規定,均應論以數罪併罰,並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故應逕行適用現行刑法第50條之規定,就其所犯上開11罪定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又被告偽造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發票11紙,均為被告所有,且均為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被告並於本院審理中供承其所偽造之發票業經檢察官返還(見該次審理筆錄第8 頁),爰均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併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項前段、第310 條之2 、第454 條第1 項,稅捐稽徵法第41條、第47條第1 項第1 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216 條、第210 條、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第51條第5 款、第38條第1項 第2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錢明婉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7 日

刑事庭 法 官 楊廼伶

書記官 吳忻蒨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7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稅捐稽徵法第47條
本法關於納稅義務人、扣繳義務人及代徵人應處刑罰之規定,於
下列之人適用之:
一、公司法規定之公司負責人。
二、民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對外代表法人之董事或理事。
三、商業登記法規定之商業負責人。
四、其他非法人團體之代表人或管理人。
前項規定之人與實際負責業務之人不同時,以實際負責業務之人
為準。
稅捐稽徵法第41條
(逃漏稅捐之處罰)
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 5 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6 萬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
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 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210 條至第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
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附表一
┌─┬─────────┬───────┬───────┬─────────────────┬──────┐
│編│報單號碼          │偽造之發票號碼│原廠之發票號碼│       逃漏稅額(新臺幣)         │主  文      │
│號├─────────┼───────┼───────┤                                  │            │
│  │報關日期          │偽造之發票日期│原廠之發票日期│                                  │            │
├─┼─────────┼───────┼───────┼─────────────────┼──────┤
│一│CG/01/211/00456   │00000000      │0000000000    │                          10,613元│林崑保犯行使│
│  ├─────────┼───────┼───────┼────────┬────────┤偽造私文書罪│
│  │2012年3月16日     │2012年3 月2 日│2012年3 月5 日│報單單價(歐元)│原廠單價(歐元) │,處有期徒刑│
│  ├──┬──────┴───────┴───────┼────────┼────────┤叁月,如易科│
│  │商品│kru vit c+zink brt 14er ro 12er tra         │0.204元         │0.53元          │罰金,以新臺│
│  │名稱│kru multivitmin brt 14er ro 12er tr         │0.2元           │0.53元          │幣壹仟元折算│
│  │    │kru fols/eisen/jod brt 14er ro 12er         │0.2元           │0.59元          │壹日。如附表│
│  │    │kru calcium brt 14er ro 12er tr             │0.2元           │0.59元          │一編號一所示│
│  │    │                                            │                │                │之偽造發票壹│
│  │    │                                            │                │                │張沒收。    │
├─┼──┴──────┬───────┬───────┼────────┴────────┼──────┤
│二│CB/D2/01/211/00788│0000000000    │0000000000    │                          13,771元│林崑保犯行使│
│  ├─────────┼───────┼───────┼────────┬────────┤偽造私文書罪│
│  │2012年4月18日     │2012年4月11日 │2012年4月11日 │報單單價(歐元)│原廠單價(歐元) │,處有期徒刑│
│  ├──┬──────┴───────┴───────┼────────┼────────┤叁月,如易科│
│  │商品│kru magnesium brt 14er ro 12er tray         │0.265元         │0.53元          │罰金,以新臺│
│  │名稱│kru vit c+zink brt 14er ro 12er tra         │0.265元         │0.53元          │幣壹仟元折算│
│  │    │kru multivitmin brt 14er ro 12er tr         │0.265元         │0.53元          │壹日。如附表│
│  │    │kru calcium brt 14er ro 12er tr             │0.265元         │0.53元          │一編號二所示│
│  │    │kru fols/eisen/jod brt 14er ro 12er         │0.265元         │0.59元          │之偽造發票壹│
│  │    │                                            │                │                │張沒收。    │
├─┼──┴──────┬───────┬───────┼────────┴────────┼──────┤
│三│CG/00/211/02507   │00000000      │0000000000    │                                  │林崑保犯行使│
│  │                  │              │0000000000    │                          12,566元│偽造私文書罪│
│  ├─────────┼───────┼───────┼────────┬────────┤,處有期徒刑│
│  │2011年11月11日    │2011年10月17日│2011年10月27日│報單單價(歐元)│原廠單價(歐元) │叁月,如易科│
│  │                  │              │2011年11月4日 │                │                │罰金,以新臺│
│  ├──┬──────┴───────┴───────┼────────┼────────┤幣壹仟元折算│
│  │商品│kru vit c+zink brt 14er ro 12er tra         │0.204元         │0.53元          │壹日。如附表│
│  │名稱│kru multivitmin brt 14er ro 12er tra        │0.2元           │0.53元          │一編號三所示│
│  │    │kru calcium brt 14er ro 12er tra            │0.2元           │0.53元          │之偽造發票壹│
│  │    │                                            │                │                │張沒收。    │
├─┼──┴──────┬───────┬───────┼────────┴────────┼──────┤
│四│AW/BC/00/V990/7142│0000000000    │0000000000    │                          19,563元│林崑保犯行使│
│  ├─────────┼───────┼───────┼────────┬────────┤偽造私文書罪│
│  │2011年11月23日    │2011年10月11日│2011年10月11日│報單單價(歐元)│原廠單價(歐元) │,處有期徒刑│
│  ├──┬──────┴───────┴───────┼────────┼────────┤叁月,如易科│
│  │商品│kru vit c+zink brt 14er ro 12er tra         │0.265元         │0.53元          │罰金,以新臺│
│  │名稱│kru multivitmin brt 14er ro 12er tr         │0.265元         │0.53元          │幣壹仟元折算│
│  │    │kru calcium brt 14er ro 12er tr             │0.265元         │0.53元          │壹日。如附表│
│  │    │                                            │                │                │一編號四所示│
│  │    │                                            │                │                │之偽造發票壹│
│  │    │                                            │                │                │張沒收。    │
├─┼──┴──────┬───────┬───────┼────────┴────────┼──────┤
│五│AW/BC/01/U022/7021│0000000000    │0000000000    │30,879元(起訴書誤載為30,880元)  │林崑保犯行使│
│  ├─────────┼───────┼───────┼────────┬────────┤偽造私文書罪│
│  │2012年1月19日     │2011年12月1日 │2011年12月1日 │報單單價(歐元)│原廠單價(歐元) │,處有期徒刑│
│  ├──┬──────┴───────┴───────┼────────┼────────┤叁月,如易科│
│  │商品│kru vit c+zink brt 14er ro 12er tra         │0.204元         │0.53元          │罰金,以新臺│
│  │名稱│kru multivitmin brt 14er ro 12er tr         │0.2元           │0.53元          │幣壹仟元折算│
│  │    │kru calcium brt 14er ro 12er tr             │0.2元           │0.53元          │壹日。如附表│
│  │    │                                            │                │                │一編號五所示│
│  │    │                                            │                │                │之偽造發票壹│
│  │    │                                            │                │                │張沒收。    │
├─┼──┴──────┬───────┬───────┼────────┴────────┼──────┤
│六│AW/BC01/UD49/7063 │0000000000    │0000000000    │                          33,438元│林崑保犯行使│
│  ├─────────┼───────┼───────┼────────┬────────┤偽造私文書罪│
│  │2012年5月3日      │2012年3 月8日 │2012年3月8日  │報單單價(歐元)│原廠單價(歐元) │,處有期徒刑│
│  ├──┬──────┴───────┴───────┼────────┼────────┤叁月,如易科│
│  │商品│kru vit c+zink brt 14er ro 12er tra         │0.265元         │0.53元          │罰金,以新臺│
│  │名稱│kru multivitmin brt 14er ro 12er tr         │0.265元         │0.53元          │幣壹仟元折算│
│  │    │kru magnesium brt 14er ro 12er tray         │0.265元         │0.53元          │壹日。如附表│
│  │    │kru fols/eisen/jod brt 14er ro 12er         │0.265元         │0.59元          │一編號六所示│
│  │    │kru calcium brt 14er ro 12er tr             │無              │0.53元          │之偽造發票壹│
│  │    │                                            │                │                │張沒收。    │
└─┴──┴──────────────────────┴────────┴────────┴──────┘
附表二
┌─┬─────────┬───────┬───────┬────┬────┬──────┐
│編│報單號碼          │偽造之發票號碼│原廠之發票號碼│報單單價│原廠單價│  主  文    │
│號├─────────┼───────┼───────┤(歐元)│(歐元) │            │
│  │報關日期          │偽造之發票日期│原廠之發票日期│        │        │            │
├─┼─────────┼───────┼───────┼────┼────┼──────┤
│一│CG/00/211/02279   │00000000      │0000000000    │0.53元  │0.53元  │林崑保犯行使│
│  ├─────────┼───────┼───────┤0.53元  │0.53元  │偽造私文書罪│
│  │2011年10月24日    │2011年10月7日 │2011年10月11日│0.43元  │0.43元  │,處有期徒刑│
│  ├──┬──────┴───────┴───────┤        │        │貳月,如易科│
│  │商品│kru vit c+zink brt 14er ro 12er tra         │        │        │罰金,以新臺│
│  │名稱│kru multivitmin brt 14er ro 12er tr         │        │        │幣壹仟元折算│
│  │    │kru magnesium brt 14er ro 12er tray         │        │        │壹日。如附表│
│  │    │                                            │        │        │二編號一所示│
│  │    │                                            │        │        │之偽造發票壹│
│  │    │                                            │        │        │張沒收。    │
├─┼──┴──────┬───────┬───────┼────┼────┼──────┤
│二│CW/00/211/01103   │00000000      │0000000000    │0.53元  │0.53元  │林崑保犯行使│
│  ├─────────┼───────┼───────┤0.53元  │0.53元  │偽造私文書罪│
│  │2011年5月30日     │2011年5月23日 │2011年5月24日 │        │        │,處有期徒刑│
│  │                  │2011年5月20日 │              │        │        │貳月,如易科│
│  ├──┬──────┴───────┴───────┤        │        │罰金,以新臺│
│  │商品│kru vit c+zink brt 14er ro 12er tra         │        │        │幣壹仟元折算│
│  │名稱│kru multivitmin brt 14er ro 12er tr         │        │        │壹日。如附表│
│  │    │                                            │        │        │二編號二所示│
│  │    │                                            │        │        │之偽造發票壹│
│  │    │                                            │        │        │張沒收。    │
├─┼──┴──────┬───────┬───────┼────┼────┼──────┤
│三│CB/D2/00/211/00203│000000000     │0000000000    │0.53元  │0.53元  │林崑保犯行使│
│  ├─────────┼───────┼───────┤0.53元  │0.53元  │偽造私文書罪│
│  │2011年1月27日     │2011年1月17日 │2011年1月12日 │0.53元  │0.53元  │,處有期徒刑│
│  ├──┬──────┴───────┴───────┤0.53元  │0.53元  │貳月,如易科│
│  │商品│kru magnesium brt 14er ro 12er tray         │0.59元  │0.59元  │罰金,以新臺│
│  │名稱│kru vit c+zink brt 14er ro 12er tra         │        │        │幣壹仟元折算│
│  │    │kru multivitmin brt 14er ro 12er tr         │        │        │壹日。如附表│
│  │    │kru calcium brt 14er ro 12er tr             │        │        │二編號三所示│
│  │    │kru fols/eisen/jod brt 14er ro 12er         │        │        │之偽造發票壹│
│  │    │                                            │        │        │張沒收。    │
├─┼──┴──────┬───────┬───────┼────┼────┼──────┤
│四│CB/D2/00/211/00870│000000000     │0000000000    │0.53元  │0.53元  │林崑保犯行使│
│  ├─────────┼───────┼───────┤0.53元  │0.53元  │偽造私文書罪│
│  │2011年4月27日     │2011年4月25日 │2011年1月12日 │0.59元  │0.59元  │,處有期徒刑│
│  ├──┬──────┴───────┴───────┤        │        │貳月,如易科│
│  │商品│kru vit c+zink brt 14er ro 12er tra         │        │        │罰金,以新臺│
│  │名稱│kru multivitmin brt 14er ro 12er tr         │        │        │幣壹仟元折算│
│  │    │kru fols/eisen/jod brt 14er ro 12er         │        │        │壹日。如附表│
│  │    │                                            │        │        │二編號四所示│
│  │    │                                            │        │        │之偽造發票壹│
│  │    │                                            │        │        │張沒收。    │
├─┼──┴──────┬───────┬───────┼────┼────┼──────┤
│五│CB/D2/00/211/01233│000000000     │0000000000    │0.53元  │0.53元  │林崑保犯行使│
│  ├─────────┼───────┼───────┤0.53元  │0.53元  │偽造私文書罪│
│  │2011年6月13日     │2011年6月9日  │2011年1月12日 │        │        │,處有期徒刑│
│  ├──┬──────┴───────┴───────┤        │        │貳月,如易科│
│  │商品│kru magnesium brt 14er ro 12er tray         │        │        │罰金,以新臺│
│  │名稱│kru calcium brt 14er ro 12er tr             │        │        │幣壹仟元折算│
│  │    │                                            │        │        │壹日。如附表│
│  │    │                                            │        │        │二編號五所示│
│  │    │                                            │        │        │之偽造發票壹│
│  │    │                                            │        │        │張沒收。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審訴字第1718號於民國 102 年 12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稅捐稽徵法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