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095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095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楊英志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強盜等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03 年度執聲付字第44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楊英志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聲字第1765號定應執行刑3年10 月確定;㈡詐欺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以100年度簡字第1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101年5月25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3年3月2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3 年3 月28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檢附之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被告提示簡表、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公訴蒞庭簡表等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於法有據。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