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29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29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林更猛(原名林更)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聲請人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103年執聲付字第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更猛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上易字第2343號判處有期徒刑2年確定。於民國101年6月27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3年1月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3年1月3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