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303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303號
- 聲明人
- 即受刑人
- 陳嘉文
上列聲明人因竊盜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3年4月8 日所為之判決(102年度上易字第2548號)聲明疑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明疑義駁回。
理由
一、聲明疑義意旨詳如附件。
二、按刑事訴訟法第483條規定, 當事人對於有罪裁判之解釋有疑義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疑義,所謂諭知該裁判之法院,係指諭知科刑判決,即具體的宣示主刑、從刑之法院而言。所謂對於有罪裁判之解釋有疑義,係指對於科刑判決主文有疑義而言,至對於判決之理由,則不許聲明疑義,蓋科刑判決確定後,檢察官應依判決主文而為執行,倘主文之意義明瞭,僅該主文與理由之關係間發生疑義,並不影響於刑之執行,自無請求法院予以解釋之必要(最高法院27年聲字第19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院於103年4月8日所為102年度上易字第2548號確定判決,其主文:「原判決關於陳嘉文部分撤銷。陳嘉文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並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參年」之意義明瞭,並無執行上之疑義,參照上開判例意旨,亦無對之聲明疑義之餘地。從而,聲明人就本院上開判決之證據取捨及事實認定聲明疑義,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