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326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326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郭南榮
上列受刑人因傷害致死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5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郭南榮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郭南榮因傷害致死罪等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上訴字第2314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並經最高法院以99年度臺上字第8261號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100年1月18日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3年4月11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3年4月1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