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375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375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高宏文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5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高宏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高宏文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2月確定,於民國100年11月14日入監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3年4月18日核准假釋,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103年4月18日法矯司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