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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536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5 月 12 日

法官趙文卿林庚棟楊志雄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536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鍾學文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3年度執聲字第5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鍾學文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鍾學文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茲受刑人鍾學文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分別確定在案;又附表編號2、3所示之罪,其犯罪時間係在附表編號 1所示首件裁判確定(101年5月17日)前所犯,而本院為附表編號2、3所示犯罪事實之最後事實審法院,有上開案件刑事判決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從而,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 5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本院審核各案卷無誤,認聲請人之聲請於法相合,應就所宣告之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刑。至附表編號2至3所示之罪,固有褫奪公權之宣告,然依刑法第51條第 8款規定,宣告多數禠奪公權者,僅就其中最長期間執行之,且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亦規定,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者,以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為限,是本院就上開褫奪公權部分不須另定其應執行刑,併此敘明。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 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趙文卿

法 官 林庚棟

法 官 楊志雄

書記官 賴立旻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2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       1        │       2        │       3        │
├────────┼────────┼────────┼────────┤
│罪          名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貪污治罪條例    │貪污治罪條例    │
│                │條例            │                │                │
├────────┼────────┼────────┼────────┤
│                │有期徒刑5年6月  │有期徒刑2年7月  │有期徒刑5年1月  │
│宣    告    刑  │(併科新臺幣10萬│(禠奪公權2年) │(禠奪公權5年) │
│                │元)            │                │                │
├────────┼────────┼────────┼────────┤
│犯  罪  日  期  │94年5月間某日至 │97年10月間某日  │97年10月間      │
│                │95年12月6日     │                │                │
├────────┼────────┼────────┼────────┤
│偵查(自訴)機關│士林地檢95年度偵│士林地檢98年度偵│士林地檢98年度偵│
│年  度   案   號│字第15635號     │字第12753號     │字第12753號     │
├───┬────┼────────┼────────┼────────┤
│      │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最  後├────┼────────┼────────┼────────┤
│      │案    號│99年度上重更㈡字│100年度上訴字第 │100年度上訴字第 │
│      │        │第38號          │3090號          │3090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1年2月8日     │101年8月1日     │101年8月1日     │
├───┼────┼────────┼────────┼────────┤
│      │法    院│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
│      ├────┼────────┼────────┼────────┤
│確  定│案    號│101年度台上字第 │102年度台上字第 │102年度台上字第 │
│      │        │2500號          │2794號          │2794號          │
│      ├────┼────────┼────────┼────────┤
│判  決│判    決│101年5月17日    │102年7月11日    │102年7月11日    │
│      │確定日期│                │                │                │
├───┴────┼────────┼────────┼────────┤
│備註            │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                ├────────┼────────┼────────┤
│                │士林地檢101年度 │士林地檢102年度 │同左            │
│                │執字第2222號    │執字第2819號    │                │
│                ├────────┼────────┼────────┤
│                │                │本院100年度上訴 │同左            │
│                │                │字第3090號判決,│                │
│                │                │就編號2、3之罪刑│                │
│                │                │,定應執行有期徒│                │
│                │                │刑5年7月,褫奪公│                │
│                │                │權5年。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536號於民國 103 年 05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