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540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540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董明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傷害致死罪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3 年執聲付字第6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董明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因傷害致死罪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24號判處有期徒刑7年10月,上訴臺灣高等法院以97年度上訴字第4357號維持原判決,並經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2478號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98年11月19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3年5月2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 法 官 陳筱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