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982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982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李孟
上列受刑人因期貨交易法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8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孟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孟因期貨交易法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簡上字第119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上訴本院101年度金上訴字第52號維持原判決確定。於102 年7月18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3年5 月3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3年5月30日法授矯司字第00000000000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刑後尚須執行侵占罪罰金10萬元,易服勞役10日),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