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211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211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范峻榮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強盜罪等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3年執聲付字第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范峻榮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1)因強盜罪等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聲字第570號聲請定應執行刑7年10月確定。(2)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9年度易字第2363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並經本院99年上易字第2504號上訴駁回確定。於97年11月4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3年1月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 法 官 孫惠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