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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211號

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1 月 14 日

法官孫惠琳黃惠敏邱滋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211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范峻榮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強盜罪等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3年執聲付字第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范峻榮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1)因強盜罪等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聲字第570號聲請定應執行刑7年10月確定。(2)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9年度易字第2363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並經本院99年上易字第2504號上訴駁回確定。於97年11月4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3年1月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 法 官 孫惠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4 日

法 官 黃惠敏

法 官 邱滋杉

書記官 潘文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211號於民國 103 年 01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保護管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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