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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2123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6 月 24 日

法官鄧振球許泰誠潘翠雪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2123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彭義隆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03年度執聲字第8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彭義隆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彭義隆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件受刑人如附表所示之各犯行,原均得易科罰金,是本件所定應執行刑,應依刑法第41條第8 項之規定,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聲請意旨漏未聲請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逕予補正)。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 官 鄧振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4 日

法 官 許泰誠

法 官 潘翠雪

書記官 陳盈芝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4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1            │           2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施用第一級毒品)   │   (施用第一級毒品)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 月      │      有期徒刑6 月      │
├────────┼────────────┼────────────┤
│犯   罪  日   期│     102 年5 月9 日     │     102 年8 月18日     │
├────────┼────────────┼────────────┤
│偵查(自訴)機關│   基隆地檢署102 年度   │   基隆地檢署102 年度   │
│年   度  案   號│     毒偵字第1343號     │     毒偵字第1589號     │
├───┬────┼────────────┼────────────┤
│      │法    院│        基隆地院        │        臺灣高院        │
│最  後├────┼────────────┼────────────┤
│事實審│案    號│  102 年度訴字第667 號  │ 103 年度上訴字第495 號 │
│      ├────┼────────────┼────────────┤
│      │判決日期│     102 年10月9 日     │     103 年3 月20日     │
├───┼────┼────────────┼────────────┤
│      │法    院│        基隆地院        │        臺灣高院        │
│確  定├────┼────────────┼────────────┤
│判  決│案    號│  102 年度訴字第667 號  │ 103 年度上訴字第495 號 │
│      ├────┼────────────┼────────────┤
│      │確定日期│     102 年12月18日     │     103 年5 月19日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是           │
│     之案件     │                        │                        │
├────────┼────────────┼────────────┤
│備            註│   基隆地檢署103 年度   │   基隆地檢署103 年度   │
│                │      執字第109 號      │      執字第1610號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2123號於民國 103 年 06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