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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2988號

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9 月 04 日

法官鄧振球郭雅美吳祚丞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2988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洪丁田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重傷害等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03 年度執聲付字第12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洪丁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洪丁田因重傷害等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99年度易字第398 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 年,嗣本院以100 年度上訴字第2008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3 月,並經最高法院101 年台上字第3847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101 年11月3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3 年8 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3 年8 月29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檢附之法務部矯正署自強外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被告提示簡表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等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於法有據。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4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官 鄧振球

法 官 郭雅美

法 官 吳祚丞

書記官 邱鈺婷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2988號於民國 103 年 09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保護管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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