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314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314號
- 聲請人
- 即被告
- 林世宗
- 選任辯護人
- 蔡家瑋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102年度上訴字第3389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案相關證人業於原審中詰問完畢,已無串證之虞,且被告對於大部分犯行認罪,可知被告勇於認錯並面對司法之決心,若被告具保將回住所與父母同住,以盡人子孝道,並按時出庭或服刑,不會有逃亡之虞,故並無繼續羈押被告之原因,若法院認本件仍有羈押之原因,惟本件亦無羈押之必要,爰請求准予具保停止羈押云云。
二、經查,本院訊問被告後,認其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2項等罪嫌重大,並經原審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1年重刑,衡諸常情,有畏罪逃亡之高度可能性,為確保日後審判程序之順利進行及保全刑罰之執行,審酌比例原則及必要性原則後,認有羈押之必要。亦即合於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規定情形,爰於102年12月23日裁定執行羈押。而此項羈押之事由及必要性,現仍然存在,且非出具保證金得以替代或使之消滅,復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所定不得駁回具保聲請之情形。從而,被告依上開情詞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