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訴字第3389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上訴字第3389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林世宗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林世昌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3年3月12日所為第二審判決(102年度上訴字第3389號),提起上訴,關於林世宗持有第二級毒品大麻及林世昌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最重本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後,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376條定有明文。次按,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84條前段亦定有明文。
二、經核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林世宗就關於持有第二級毒品大麻部分及上訴人即被告林世昌就關於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分屬最重本刑為2年及3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依法不得上訴三審,茲被告等對本院就前開持有及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所為之第二審判決,向第三審法院提起上訴,顯為法律上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