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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3277號

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9 月 25 日

法官謝靜恒吳祚丞陳春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3277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蘇王濬

   (原名蘇王佑)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13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蘇王濬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蘇王濬(原名蘇王佑)因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經本院101年度金上訴字第14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2月確定。於民國102年3月29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3年9月1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3年9月19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103年9月19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及被告提示簡表、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靜恒

法 官 吳祚丞

法 官 陳春秋

書記官 蔡儒萍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3277號於民國 103 年 09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保護管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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