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年度聲字第33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3 年度聲字第33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黃思毅
上列受刑人因妨害自由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2 年度執聲付字第16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思毅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思毅因妨害自由罪案件,經本院以101 年度上訴字第2145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3 月確定。受刑人於民國100 年12月8 日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2 年12月27日核准假釋,爰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黃思毅因妨害自由罪案件,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3 月。於100 年12月8 日送監執行,刑期終結日期為103 年6 月9 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3 年5月28日。茲受刑人上開徒刑之執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102年12月27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受刑人經假釋在案,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洪于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