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3396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3396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吳紹楓
上列受刑人因藥事法案件,經聲請人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3 年執聲付字第14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吳紹楓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紹楓因藥事法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7年度訴字第1602號判處有期徒刑2年6月,並經本院以99年度上訴字第3295號、最高法院以 102年度台上字第247 號駁回上訴確定,於民國102年2月22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3年9月2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 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聲請人前開聲請,有法務部矯正署103年9月26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暨所附該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並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附卷可憑,是聲請人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 2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 官 葉騰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