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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3396號

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0 月 03 日

法官葉騰瑞莊明彰陳芃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3396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吳紹楓

上列受刑人因藥事法案件,經聲請人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3 年執聲付字第14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吳紹楓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紹楓因藥事法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7年度訴字第1602號判處有期徒刑2年6月,並經本院以99年度上訴字第3295號、最高法院以 102年度台上字第247 號駁回上訴確定,於民國102年2月22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3年9月2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 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聲請人前開聲請,有法務部矯正署103年9月26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暨所附該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並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附卷可憑,是聲請人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 2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 官 葉騰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 日

法 官 莊明彰

法 官 陳芃宇

書記官 李佳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3396號於民國 103 年 10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保護管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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