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3696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3696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劉天民
上列受刑人因搶奪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15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劉天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天民因搶奪罪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0年度聲字第997號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五年六月確定。於民國99年11月3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3年10月2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3年10月24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第二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受刑人經核准假釋在案,應在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