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379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379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李穎峰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一0三年度執聲字第一四八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穎峰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伍月。
理由
一、按刑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又刑法五十條有關數罪併罰要件之規定已於民國一0二年一月二十三日修正,並自一0二年一月二十五日起施行。修正前刑法第五十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刑法第五十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五十一條規定定之」。比較新舊法之規定,新法使得易科罰金之罪,不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併罰,致不得易科罰金,有利於受刑人,且受刑人並得請求檢察官依新修正刑法第五十條第二項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比較新舊法之結果,自應適用修正後新法之規定。
二、查本案受刑人李穎峰因犯如附表所示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等數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而如附表編號一至二、八至十、十二至十三部分為得易科罰金之罪,其餘皆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屬前開刑法第五十條但書第一款之情形。茲檢察官依受刑人李穎峰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見受刑人李穎峰於一0三年一月十六日所具之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狀),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按有二裁判以上,經定其執行刑後,又與其他裁判併合而更定其執行刑者,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原來宣告之數個刑罰計算,而不以當時該數罪所定應執行刑為計算之基準,最高法院五十七年度台抗字第一九八號裁定參照;而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最高法院九十三年度台非字第一九二號裁定參照。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一至二及八至十所示之罪、如附表編號三至七所示之罪,曾由本院以一0二年度聲字第一九三號裁定,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九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有期徒刑三年;如附表編號十二至十三所示之罪,曾由本院以一0一年度上易字第二九五一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十一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如附表編號十四至二三所示之罪,則曾由本院以一0二年度上訴字第二00八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五年二月等情,有本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依前開說明,本院為最後事實審法院,就如附表編號一至二三所示之罪,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判時,自應受前開裁定所為定應執行刑內部及外部界限之拘束。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但書、第五十條第二項、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陳晴教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一 │ 二 │ 三 │ ├────┼───────────┼───────────┼───────────┤ │罪 名│竊盜 │竊盜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三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五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九月 │ │ │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 │ │ │一日 │一日 │ │ ├────┼───────────┼───────────┼───────────┤ │犯罪日期│一0一年三月三十日 │一0一年三月四日 │一0一年十一月十五日至│ │ │ │ │十六日 │ ├─┬──┼───────────┼───────────┼───────────┤ │ │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最├──┼───────────┼───────────┼───────────┤ │後│案號│一0一年度簡字第一一一│一0一年度審簡字第八四│一0一年度上訴字第二三│ │ │ │三號 │八號 │四七號 │ │事├──┼───────────┼───────────┼───────────┤ │實│判決│一0一年六月十一日 │一0一年九月十日 │一0一年十月十九日 │ │審│日期│ │ │ │ ├─┼──┼───────────┼───────────┼───────────┤ │ │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確├──┼───────────┼───────────┼───────────┤ │定│案號│一0一年度簡字第一一一│一0一年度審簡字第八四│一0一年度上訴字第二三│ │ │ │三號 │八號 │四七號 │ │判├──┼───────────┼───────────┼───────────┤ │決│確定│一0一年六月十一日 │一0一年九月十日 │一0一年十月十九日 │ │ │日期│ │ │ │ └─┴──┴───────────┴───────────┴───────────┘ ┌────┬───────────┬───────────┬───────────┐ │編 號│ 四 │ 五 │ 六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十月 │有期徒刑十一月 │有期徒刑一年 │ ├────┼───────────┼───────────┼───────────┤ │犯罪日期│一0一年一月十日至一月│一0一年三月四日至三月│一0一年四月二日 │ │ │十一日 │五日 │ │ ├─┬──┼───────────┼───────────┼───────────┤ │ │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最├──┼───────────┼───────────┼───────────┤ │後│案號│一0一年上訴字第二三四│一0一年上訴字第二三四│一0一年上訴字第二三四│ │ │ │七號 │七號 │七號 │ │事├──┼───────────┼───────────┼───────────┤ │實│判決│一0一年十月二日 │一0一年十月二日 │一0一年十月二日 │ │審│日期│ │ │ │ ├─┼──┼───────────┼───────────┼───────────┤ │ │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確├──┼───────────┼───────────┼───────────┤ │定│案號│一0一年度上訴字第二三│一0一年度上訴字第二三│一0一年度上訴字第二三│ │ │ │四七號 │四七號 │四七號 │ │判├──┼───────────┼───────────┼───────────┤ │決│確定│一0一年十月十九日 │一0一年十月十九日 │一0一年十月十九日 │ │ │日期│ │ │ │ └─┴──┴───────────┴───────────┴───────────┘ ┌────┬───────────┬───────────┬───────────┐ │編 號│ 七 │ 八 │ 九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竊盜 │竊盜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一年一月 │有期徒刑六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六月,如易科罰│ │ │ │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 │ │ │一日 │一日 │ ├────┼───────────┼───────────┼───────────┤ │犯罪日期│一0一年五月二日 │一0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一0一年四月三日 │ │ │ │ │ │ ├─┬──┼───────────┼───────────┼───────────┤ │ │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最├──┼───────────┼───────────┼───────────┤ │後│案號│一0一年上訴字第二三四│一0一年度上易字第二一│一0一年度上易字第二一│ │ │ │七號 │五六號 │五六號 │ │事├──┼───────────┼───────────┼───────────┤ │實│判決│一0一年十月二日 │一0一年十一月十三日 │一0一年十一月十三日 │ │審│日期│ │ │ │ ├─┼──┼───────────┼───────────┼───────────┤ │ │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確├──┼───────────┼───────────┼───────────┤ │定│案號│一0一年度上訴字第二三│一0一年度上易字第二一│一0一年度上易字第二一│ │ │ │四七號 │五六號 │五六號號 │ │判├──┼───────────┼───────────┼───────────┤ │決│確定│一0一年十月十九日 │一0一年十一月十三日 │一0一年十一月十三日 │ │ │日期│ │ │ │ └─┴──┴───────────┴───────────┴───────────┘ ┌────┬───────────┬───────────┬───────────┐ │編 號│ 十 │ 十一 │ 十二 │ ├────┼───────────┼───────────┼───────────┤ │罪 名│竊盜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竊盜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六月,以新臺幣│有期徒刑一年 │有期徒刑六月,如易科罰│ │ │一千元折算一日 │ │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 │ │ │ │一日 │ ├────┼───────────┼───────────┼───────────┤ │犯罪日期│一0一年二月二十一日 │一0一年四月二十四日 │一0一年十一月十五日至│ │ │ │ │十六日 │ ├─┬──┼───────────┼───────────┼───────────┤ │ │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最├──┼───────────┼───────────┼───────────┤ │後│案號│一0一年度上易字第二一│一0一年度審訴字第九八│一0一年度上易字第二五│ │ │ │五六號 │四號 │九一號 │ │事├──┼───────────┼───────────┼───────────┤ │實│判決│一0一年十一月十三日 │一0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一0二年一月十日 │ │審│日期│ │ │ │ ├─┼──┼───────────┼───────────┼───────────┤ │ │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確├──┼───────────┼───────────┼───────────┤ │定│案號│一0一年度上易字第二一│一0一年度審訴字第九八│一0一年度上易字第二五│ │ │ │五六號 │四號 │九一號 │ │判├──┼───────────┼───────────┼───────────┤ │決│確定│一0一年十一月十三日 │一0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一0二年一月十日 │ │ │日期│ │ │ │ └─┴──┴───────────┴───────────┴───────────┘ ┌────┬───────────┬───────────┬───────────┐ │編 號│ 十三 │ 十四 │ 十五 │ ├────┼───────────┼───────────┼───────────┤ │罪 名│竊盜 │竊盜 │竊盜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六月,以新臺幣│有期徒刑七月 │有期徒刑七月 │ │ │一千元折算一日 │ │ │ ├────┼───────────┼───────────┼───────────┤ │犯罪日期│一0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一0一年二月二十八日 │一0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 ├─┬──┼───────────┼───────────┼───────────┤ │ │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最├──┼───────────┼───────────┼───────────┤ │後│案號│一0一年度上易字第二九│一0一年度上訴字第二0│一0一年度上訴字第二0│ │ │ │五一號 │0八號 │0八號號 │ │事├──┼───────────┼───────────┼───────────┤ │實│判決│一0二年一月十日 │一0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一0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 │審│日期│ │ │ │ ├─┼──┼───────────┼───────────┼───────────┤ │ │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確├──┼───────────┼───────────┼───────────┤ │定│案號│一0一年度上易字第二九│一0一年度上訴字第二0│一0一年度上訴字第二0│ │ │ │五一號 │0八號 │0八號 │ │判├──┼───────────┼───────────┼───────────┤ │決│確定│一0二年一月十日 │一0二年十月十八日 │一0二年十月十八日 │ │ │日期│ │ │ │ └─┴──┴───────────┴───────────┴───────────┘ ┌────┬───────────┬───────────┬───────────┐ │編 號│ 十六 │ 十七 │ 十八 │ ├────┼───────────┼───────────┼───────────┤ │罪 名│竊盜 │竊盜 │竊盜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七月 │有期徒刑七月 │有期徒刑七月 │ ├────┼───────────┼───────────┼───────────┤ │犯罪日期│一0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一0一年四月二十日 │一0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 ├─┬──┼───────────┼───────────┼───────────┤ │ │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最├──┼───────────┼───────────┼───────────┤ │後│案號│一0一年度上訴字第二0│一0一年度上訴字第二0│一0一年度上訴字第二0│ │ │ │0八號 │0八號 │0八號號 │ │事├──┼───────────┼───────────┼───────────┤ │實│判決│一0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一0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一0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 │審│日期│ │ │ │ ├─┼──┼───────────┼───────────┼───────────┤ │ │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確├──┼───────────┼───────────┼───────────┤ │定│案號│一0一年度上訴字第二0│一0一年度上訴字第二0│一0一年度上訴字第二0│ │ │ │0八號 │0八號 │0八號 │ │判├──┼───────────┼───────────┼───────────┤ │決│確定│一0二年十月十八日 │一0二年十月十八日 │一0二年十月十八日 │ │ │日期│ │ │ │ └─┴──┴───────────┴───────────┴───────────┘ ┌────┬───────────┬───────────┬───────────┐ │編 號│ 十九 │ 二十 │ 二一 │ ├────┼───────────┼───────────┼───────────┤ │罪 名│竊盜 │竊盜 │竊盜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七月 │有期徒刑七月 │有期徒刑七月 │ ├────┼───────────┼───────────┼───────────┤ │犯罪日期│一0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一0一年四月二十四日 │一0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 ├─┬──┼───────────┼───────────┼───────────┤ │ │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最├──┼───────────┼───────────┼───────────┤ │後│案號│一0一年度上訴字第二0│一0一年度上訴字第二0│一0一年度上訴字第二0│ │ │ │0八號 │0八號 │0八號號 │ │事├──┼───────────┼───────────┼───────────┤ │實│判決│一0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一0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一0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 │審│日期│ │ │ │ ├─┼──┼───────────┼───────────┼───────────┤ │ │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確├──┼───────────┼───────────┼───────────┤ │定│案號│一0一年度上訴字第二0│一0一年度上訴字第二0│一0一年度上訴字第二0│ │ │ │0八號 │0八號 │0八號 │ │判├──┼───────────┼───────────┼───────────┤ │決│確定│一0二年十月十八日 │一0二年十月十八日 │一0二年十月十八日 │ │ │日期│ │ │ │ └─┴──┴───────────┴───────────┴───────────┘ ┌────┬───────────┬───────────┐ │編 號│ 二二 │ 二三 │ ├────┼───────────┼───────────┤ │罪 名│偽造文書 │偽造文書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七月 │有期徒刑七月 │ ├────┼───────────┼───────────┤ │犯罪日期│一0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一0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 ├─┬──┼───────────┼───────────┤ │ │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最├──┼───────────┼───────────┤ │後│案號│一0一年度上訴字第二0│一0一年度上訴字第二0│ │ │ │0八號 │0八號 │ │事├──┼───────────┼───────────┤ │實│判決│一0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一0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 │審│日期│ │ │ ├─┼──┼───────────┼───────────┤ │ │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確├──┼───────────┼───────────┤ │定│案號│一0一年度上訴字第二0│一0一年度上訴字第二0│ │ │ │0八號 │0八號 │ │判├──┼───────────┼───────────┤ │決│確定│一0二年十月十八日 │一0二年十月十八日 │ │ │日期│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