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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4021號

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1 月 26 日

法官陳晴教曾淑華郭惠玲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4021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曾建進

上列受刑人因恐嚇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3 年度執聲付字第16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曾建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曾建進因恐嚇罪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99年度訴字第62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 年,上訴本院以99年度上訴字第3733號維持原判決並經最高法院以100 年度台上字第2067號判決確定。於民國100 年6 月9 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3 年11月2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重利、妨害自由、恐嚇等罪,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99年度訴字第62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 月(5 罪)、5 月(2 罪)、6 月、1 月、10月、1 年6 月不等,再經本院以99年度上訴字第3733號、最高法院以100 年度台上字第2067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等情,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附卷可稽。嗣受刑人於100 年6 月9 日入監服刑,於103 年11月21日經法務部矯正署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核准假釋,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之規定縮短刑期,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5 年10月13日(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則記載為105 年10月19日)等情,亦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3 年11月2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及函附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足憑。茲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晴教

法 官 曾淑華

法 官 郭惠玲

書記官 李正庭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4021號於民國 103 年 11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保護管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