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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4241號

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2 月 16 日

法官王炳梁黃雅芬陳世宗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4241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李漢章

上列受刑人因保護管束案件(聲請案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17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漢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殺人罪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21號判處有期徒刑12年,禠奪公權7年確定,嗣上訴本院,經本院以94年度上訴字第1783號維持原判決,並經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6113號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95年3月1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3年12月12日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函及附件保護管束名冊、被告提示簡表、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全國施用毒品案件紀錄表等,並無不合。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炳梁

法 官 黃雅芬

法 官 陳世宗

書記官 楊品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4241號於民國 103 年 12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保護管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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