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4241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4241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李漢章
上列受刑人因保護管束案件(聲請案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17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漢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殺人罪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21號判處有期徒刑12年,禠奪公權7年確定,嗣上訴本院,經本院以94年度上訴字第1783號維持原判決,並經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6113號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95年3月1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3年12月12日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函及附件保護管束名冊、被告提示簡表、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全國施用毒品案件紀錄表等,並無不合。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