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73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594號

聲請停止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2 月 27 日

法官洪光燦彭幸鳴楊智勝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594號

聲請人
即被告
林睿駿

上列聲請人因妨害名譽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2年5月7日確定判決(101年度上易字第2655號),聲請停止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已對本院101年度上易字第2655號刑事判決提起上訴,該案尚未確定,本院竟交付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為此聲請停止執行云云。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所犯刑法第310條第1項之誹謗罪,其法定刑為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屬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款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案件,經本院101年度上易字第2655號判決後,即告確定。聲請人以該案尚未確定,聲請停止執行,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洪光燦

法 官 彭幸鳴

法 官 楊智勝

書記官 謝秀青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594號於民國 103 年 02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停止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