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62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62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邱順煒
上列受刑人因貪污治罪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16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邱順煒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邱順煒因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53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年,經上訴本院95年度上訴字第482號判決上訴駁回,並經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1855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97年6 月15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2年12月2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2年12月27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彭幸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