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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再字第367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9 月 10 日

法官許宗和沈君玲游士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再字第367號

再審聲請人

即受判決人
黃仁傑

上列聲請人因竊盜案件,對於本院103年度上易字第343號,中華民國103年6月30日第二審確定判決(原審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審易字第2324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定有明文。此為法定程式,如有違背者,法院自應依同法第433條之規定,以裁定駁回再審之聲請。又刑事訴訟法再審編並無準用同法第三編有關上訴之規定,自難謂此種訴訟程式之欠缺,法院應先命為補正(最高法院88年度台抗字第416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提出書狀聲請再審,雖稱已檢附二審判決、證據等於執行科並請二審檢察官停止執行云云,惟並未於再審聲請狀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本院揆諸上開意旨,本件再審聲請人聲請再審之程序,顯屬違背規定,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0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許宗和

法 官 沈君玲

法 官 游士珺

書記官 林立柏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再字第367號於民國 103 年 09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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