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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金上重訴字第6號

銀行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4 月 13 日

法官謝靜恒林怡秀吳祚丞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金上重訴字第6號

上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訴人
即被告
田哲榮
選任辯護人
林文鵬律師
選任辯護人
陳文禹律師
選任辯護人
陳泰溢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楊阿江
選任辯護人
陳文禹律師
選任辯護人
陳泰溢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王暄惠
即被告
王勻玓
上2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周定邦律師
被告
林鉄金
選任辯護人
陳亮佑律師
選任辯護人
黃鈺淳律師
選任辯護人
雷 麗律師
被告
黃潘錦
被告
黃美淑
被告
黃鈺皓
上3人共同指定辯護人
吳磺慶律師(義務辯護)
被告
邱瑞香
選任辯護人
林永頌律師

      林煜騰律師

      沈巧元律師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等違反銀行法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4年3 月18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應補充附表十四之附件(如本裁定附件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判決原本、正本均已記載「附表十四:中央銀行公布之歷年存放款各季加權平均利率明細表(詳如附件所示)」之內容,惟漏將該明細表(即如本裁定附件所示)併入判決附件,揆諸前開說明,爰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 官 謝靜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3 日

法 官 林怡秀

法 官 吳祚丞

書記官 林廷佳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金上重訴字第6號於民國 104 年 04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銀行法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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