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金上重訴字第6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金上重訴字第6號
- 上訴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田哲榮
- 選任辯護人
- 林文鵬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陳文禹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陳泰溢律師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楊阿江
- 選任辯護人
- 陳文禹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陳泰溢律師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王暄惠
- 即被告
- 王勻玓
- 上2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 周定邦律師
- 被告
- 林鉄金
- 選任辯護人
- 陳亮佑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黃鈺淳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雷 麗律師
- 被告
- 黃潘錦
- 被告
- 黃美淑
- 被告
- 黃鈺皓
- 上3人共同指定辯護人
- 吳磺慶律師(義務辯護)
- 被告
- 邱瑞香
- 選任辯護人
- 林永頌律師
林煜騰律師
沈巧元律師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等違反銀行法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4年3 月18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應補充附表十四之附件(如本裁定附件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判決原本、正本均已記載「附表十四:中央銀行公布之歷年存放款各季加權平均利率明細表(詳如附件所示)」之內容,惟漏將該明細表(即如本裁定附件所示)併入判決附件,揆諸前開說明,爰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 官 謝靜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