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訴字第1756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上訴字第1756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CHANDRAN VEERASAMY(馬來西亞籍)
- 選任辯護人
- 余信達律師(法扶)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CHANDRAN VEERASAMY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零四年拾月貳拾貳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CHANDRAN VEERASAMY前經本院認為犯運輸第一級毒品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4年7月22日執行羈押,至同年10月21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4年10月22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蔡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