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訴字第2126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上訴字第2126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王越平
- 選任辯護人
- 葉文政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4年11月3日所為第二審判決(104年度上訴字第 2126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就持有第二級毒品罪部分之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最重本刑為 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後,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王越平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 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部分,法定刑度為 2年以下有期徒刑,屬於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案件。茲上訴人對本院就本件上開之罪所為之第二審判決,向第三審法院上訴,顯屬違背前開規定,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趙文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