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訴字第565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上訴字第565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王越平
- 選任辯護人
- 潘艾嘉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新
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821號,中華民國104年12月8日第一審
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2460
、15447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關於王越平製造第二級毒品部分撤銷。
王越平製造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年貳月,扣案如附表編號4至6、8至10、13至17、21至23、25至27、30、33至35、37、39、40、42至44、47、49至51、54、55、60至65、67、69、71至76、79、80、90至92、94、96至98、100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3、7、11、12、18至20、24、28、29、31、32、36、38、41、45、46、48、52、53、56、57至59、66、68、70、77、78、81至89、93、95、99、101至128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犯罪事實
一、王越平明知甲基安非他命、N,N-二甲基安非他命均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製造及持有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竟基於製造第二級毒品之犯意,自民國103年10月25日起,以位在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0號6樓之1租屋處做為製毒工廠,並自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東良」、「阿鈞」之成年人處取得或自行購買含麻黃、假麻黃、苯基丙酮及甲基麻黃等成分之感冒藥丸作為製造毒品之原料。王越平先將感冒藥丸打成粉末,置入水中攪拌、加熱溶解及過濾,再加入氫氧化鈉以萃取麻黃,復使用丙酮將雜質溶出後沖洗掉,以提煉純化麻黃、假麻黃、甲基麻黃及苯基丙酮作為製造甲基安非他命、N,N-二甲基安非他命之先驅原料,再於上開原料中加入一定比例之紅磷、碘加熱,復加入氫氧化鈉將紅磷濾除,經化學反應後即製成液態甲基安非他命、N,N-二甲基安非他命,再使用苯萃取之,並加入鹽酸中和後,使用分離式漏斗過濾萃取甲基安非他命、N,N-二甲基安非他命,另以甲醇清洗之,再放入冰箱內,使之固化為結晶體,而以「紅磷法」製造甲基安非他命、N,N-二甲基安非他命,迄104年1月7日已陸續製造完成如附表編號4至6、8至10、13至17、21至
23、25至27、30、33至35、37、39、40、42至44、47、49至
51、54、55、60至65、67、69、71至76、79、80、90至92、
94、96至98、100所示液態及已結晶之甲基安非他命、N,N-二甲基安非他命。嗣於104年1月7日上午11時10分許,在上址租屋處為警查獲,並扣得王越平所有供其於上開時、地製造第二級毒品所用及所得之如附表編號1至128所示之物,及上址出租人唐又明所有之脫水機與冰箱各1臺,始悉上情。
二、案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簽分及指揮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移請該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之1至第159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案下列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所為之陳述,檢察官、被告王越平及其辯護人於本院均表示同意作為證據(見本院卷第200頁反面-205頁),本院審酌該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所為陳述之作成情況,均係出於自由意志,並非違法取得,且與待證事實具有關連性,證明力亦無顯然過低或顯不可信之情形,認以之作為證據使用均屬適當,應認均有證據能力。
二、以下援引之非供述證據,並非違法取得,且與本件待證事實具有證據關連性,均應認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方面: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迭於警、偵訊、原審及本院審理時自白不諱(見偵卷第9頁反面-10、62頁反面、原審卷第114、143頁、本院卷第184頁反面、224-239頁),並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破獲王越平涉嫌製造毒品工廠案現場勘察初步報告1份暨現場初步勘察照片、板橋分局轄內破獲王越平涉嫌製造毒品工廠案現場勘察報告、刑案現場示意圖、現場勘察照片、勘察採證同意書等在卷可查(見偵卷第53-5
9、133-204頁),且有如附表所示之物、脫水機及冰箱各1臺扣案可資佐證。又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103所示之物,經送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結果,其中如附表編號4至6、8至10、13至17、21至23、25至27、30、33至35、37、39、40、42至44、47、49至51、54、55、60至65、67、69、71至76、79、80、90至92、94、96至98、100所示之物,均經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或N,N-二甲基安非他命之成分(部分同時檢出第四級毒品即毒品先驅原料麻黃、假麻黃、甲基麻黃或苯基丙酮之成分),如附表編號1至3、7、11至12、18、20、24、28至29、31至32、38、48、52至53、57至58、66、70、78、81至83、85至89、93、95、99、103所示之物,則經檢出第四級毒品即毒品先驅原料麻黃、假麻黃或苯基丙酮之成分(鑑定結果詳見如附表「鑑定結果」欄所示),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4年3月5日刑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104年3月30日刑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104年4月8日刑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104年4月14日刑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104年4月24日刑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各1份在卷可查(見偵卷第101-119頁),此部分事實應堪信為真實。
二、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立法目的係為防制毒品危害,維護國民身心健康,該條例第1條定有明文。且該條例所規範之各級毒品,並未限定其形態必為固體、液體或氣體,而行政院依該條例所公布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品項,亦未明定限於可供人直接施用之「結晶狀」甲基安非他命始屬之。又實務上查獲施用毒品者所施用之毒品,常見純度低、雜質含量高、結晶狀態不良,而仍可供施用者,若謂製造者必以完成純化、結晶階段之高純度毒品,始可謂製造毒品既遂,顯不足以遏阻毒品之擴散,達到刑罰之一般預防功能。因此,製造毒品之既遂與否,應以先驅原料之原有結構經化學變化,是否已轉變成毒品之結構為斷。而上開條例所稱之「製造」行為,就製造甲基安非他命而言,係指經由人工合成方式使之產生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如以化學鑑驗觀之,其先驅原料(假麻黃、甲基麻黃)之化學結構經由適當條件轉換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時,表示已完成全部之化學反應,即屬已完成製造行為。至後續之甲基安非他命結晶純化過程,僅係去其雜質並使之固化為結晶體,以提高純度及方便施用,雖仍屬製造行為之一環,但因其並不涉及結構改變之化學變化,即不以之為製造既遂之條件(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098號、104年度台上字第2215號判決參照)。查被告係將原料經以如犯罪事實所述之化學製造過程,製成如附表編號4至6、8至10、13至17、21至23、25至27、30、33至35、37、
39、40、42至44、47、49至51、54、55、60至65、67、69、71至76、79、80、90至92、94、96至98、100所示液態及已結晶之甲基安非他命或N,N-二甲基安非他命,足認被告採「紅磷法」將化學原料由無至有產出含有甲基安非他命、N,N-二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結晶物質,已達既遂階段無疑。此尚不因實際上是否已達可供施用之程度,而異其評價。綜上所述,本件事證明確,被告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N,N-二甲基安非他命既遂之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一)查被告行為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業於104年2月4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00000000000號令修正公布第4、9、36條條文,並自公布日施行。然修正前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並未修正,自無新舊法比較之必要。
(二)查甲基安非他命、N,N-二甲基安非他命,均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製造及持有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是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製造第二級毒品罪。其於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N,N-二甲基安非他命後,復進而持有,且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其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低度行為應為製造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3、7、11、12、18、20、2
4、28、29、31、32、38、48、52、53、57、58、66、70、7
8、81至83、85至90、93、99、103所示之物,經檢出第四級毒品即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麻黃、甲基麻黃或苯基丙酮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係被告製造甲基安非他命、N,N-二甲基安非他命過程所產出,為製造甲基安非他命、N,N-二甲基安非他命之階段行為,均不另論罪。
(三)被告自103年10月25日起至104年1月7日為警查獲止,在上址租屋處,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N,N-二甲基安非他命,係基於單一製造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時間密接、地點同一,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為接續犯。
(四)被告於偵查、原審及本院審理時均自白上開製造第二級毒品犯行,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五)被告及其辯護人雖主張略以:①被告並未邀集、教唆或夥同第三人共同製造毒品,實際上並未對於任何第三人產生危害,②被告僅在家中廚房試圖製造,並未租用大型廠房或高端之機械設備,基本化工材料之購入金額大約新臺幣(下同)2,000元至3,000元,客觀上顯難對於社會有重大潛在危害,
③被告因身染毒癮、耗盡家財,欠缺購毒資金,故試圖製造毒品,以滿足個人所需,被告從未實際將實驗成品販賣或提供第三人施用,④被告僅為國中畢業,製毒技術拙劣,製造之成品純度低,成品僅有極少量,對於社會的潛在危害甚微,⑤被告在偵審程序中,對於製造毒品之行為及過程,完全據實供述,並無卸責之意,⑥被告因另案已遭判處有期徒刑20餘年確定,依其情狀,倘處以有期徒刑1至2年,即足以懲儆,並達社會防衛之目的,⑦綜上,被告惡性遠不如開設製毒工廠、大量提供毒品之專業製造者,衡酌其犯罪之情節,不無情輕法重,尚堪憫恕之情形,縱認處以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法定最低刑,並依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減輕後,猶嫌過重,為此請求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等語。然查:
1.刑法第59條之酌量減輕其刑,必於犯罪之情狀,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認為即予宣告法定低度刑期,猶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至於被告無前科,素行端正,子女眾多等情狀,僅可為法定刑內從輕科刑之標準,不得據為酌量減輕之理由(最高法院51年台上字第899號判例要旨參照)。換言之,此之酌量減輕其刑,必須犯罪另有特殊之原因與環境等等,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認為即予宣告法定低度刑期尤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165號判例要旨參照)。
2.查甲基安非他命、N,N-二甲基安非他命均為第二級毒品,對於社會危害之程度既深且廣,此乃一般普遍大眾皆所周知,被告甫於100、101年間因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N,N-二甲基安非他命,為警於100年7月8日、101年1月31日、7月19日查獲,有本院104年度上訴字第2126號確定判決可稽(見本院卷第140頁),竟無畏嚴刑之峻厲,於該案經檢察官於102年1月22日偵查終結,起訴繫屬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期間,又購置本件相關儀器、設備及原料製造本件甲基安非他命、N,N-二甲基安非他命,漫延毒害、戕害身心,其製造內含甲基安非他命、N,N-二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數量,已高於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綜觀本件被告犯罪並無何特殊之原因與環境,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而顯然可憫之情事,況本案已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亦無情輕法重可言,自無酌減其刑之餘地,被告及其辯護人上訴請求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量減輕其刑,均無可採。
四、本院撤銷改判之理由及依據:
(一)原審審理後因認被告製造第二級毒品罪犯行之事證明確,據以論科,固非無見;然查如附表編號90所示之物(即現場編號44-8),經檢出微量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微量第四級毒品即毒品先驅原料苯基丙酮等成分,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4年4月24日刑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可稽(見偵卷第113頁)。原審未予仔細勾稽,僅認定僅檢出第四級毒品,且未依法諭知沒收銷燬,認事用法均有違誤。被告上訴主張原審量刑過重,並請求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為無理由,惟原審判決既有上開重大違誤,自應由本院予以撤銷改判。
(二)爰審酌被告甫因製造第二級毒品案件為警查獲,無視國家禁絕毒品之政策,竟再度購置相關儀器、設備及原料,製造第二級毒品,不論被告製造之目的係為供己施用,抑或販賣牟利,均為毒品氾濫之源頭,可非難性之程度非小,且被告製造第二級毒品之設備、規模齊全,所製成之甲基安非他命、N,N-二甲基安非他命及其持有之毒品先驅原料數量非微,若非及時為警破獲,對於包含被告在內之國人身心健康及社會治安將造成嚴重危害,此外並斟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品行,依其個人戶籍資料記載受有高職肄業之教育程度(見偵卷第48頁反面)、於警詢自述勉持之家庭經濟狀況(見偵卷第6頁正面),犯後於偵審程序均坦承犯行,尚見悔意,且製造之毒品尚未流入市面造成其他實際危害等一切情形,量處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之刑,以示儆懲。
(三)扣案如附表編號4至6、8至10、13至17、21至23、25至27、3
0、33至35、37、39、40、42至44、47、49至51、54、55、60至65、67、69、71至76、79、80、90至92、94、96至98、100所示之物,經檢驗結果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N,N-二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詳見各編號「鑑定結果」欄所示),有上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4年3月5日刑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104年3月30日刑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104年4月8日刑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104年4月14日刑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104年4月24日刑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在卷可查,均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管制之第二級毒品,不論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沒收銷燬之,另送鑑驗取樣耗損之部分則毋庸再諭知沒收銷燬。至盛裝、包裹上開甲基安非他命、N,N-二甲基安非他命之容器(詳見附表編號4至6、8至10、13至17、21至23、25至27、3
0、33至35、37、39、40、42至44、47、49至51、54、55、60至65、67、69、71至76、79、80、90至92、94、96至98、100「扣押物品名稱」欄所示),因與所裝盛之甲基安非他命、N,N-二甲基安非他命無法完全析離,應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
(四)復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規定,毒品依其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分為四級,並就製造、運輸、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以非法方法使人施用、引誘他人施用及轉讓不同品項之毒品等行為,分別定其處罰。至施用或持有第
三、四級毒品,因其可罰性較低,故除持有第三級、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者,同條例第11條第5項、第6項有處罰規定外,其餘並未設處罰之規定,僅就施用及持有第一、二級毒品科以刑罰。但鑑於第三、四級毒品均係管制藥品,特於同條例第11條之1明定無正當理由,不得擅自持有;第18條第1項中段復規定查獲之第三、四級毒品,無正當理由而擅自持有者,沒入銷燬之。從而,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中段應沒入銷燬之毒品,專指查獲施用、持有第三、四級毒品而言;倘係查獲製造、運輸、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以非法方法使人施用、引誘他人施用或轉讓第三、四級毒品,既屬同條例相關法條明文規定處罰之犯罪行為,即非該條項應依行政程序沒入銷燬之範圍。又同條例第19條第1項所定「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係指犯第4條至第9條、第12條、第13條或第14條第1項、第2項之罪所用或所得之物,不包括毒品本身在內,是尚不得援用此項規定為第三、四級毒品之沒收依據。又同條例對於查獲之製造、運輸、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以非法方法使人施用、引誘他人施用及轉讓第三、四級毒品之沒收,並無特別規定,如其行為已構成犯罪,則該毒品即屬不受法律保護之違禁物,應回歸刑法之適用,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沒收之(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4358號、95年度台上字第911號、96年度台上字第728號、99年度台上字第3733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3、7、11、12、18、20、24、28、29、31、32、38、48、52、53、57、58、66、70、78、81至83、85至89、93、99、103所示之物,均檢出含第四級毒品成分,既係供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N, N-二甲基安非他命之用,依上開最高法院判決意旨,自應均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規定宣告沒收。另盛裝上開第四級毒品之容器,因與所盛乘之第四級毒品無法完全析離,應整體視為違禁物,亦應均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規定併予宣告沒收。
(五)扣案如附表編號19、36、41、45、46、56、59、68、77、84、95、101、102、104至128所示之物,均為被告所有,供其製造第二級毒品所用之物,此經被告供陳明確(見原審卷第140頁反面-141頁正面),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之規定宣告沒收。
(六)末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至第9條之罪者,其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財物,均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該條項規定,並無「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之特別規定,自應以屬於犯人所有者為限,始得沒收之。查扣案之脫水機及冰箱各1臺,雖為被告製造第二級毒品所用之物,惟並非被告所有,此經被告於原審供述明確(見原審卷第142頁反面),揆諸前開說明,扣案之脫水機及冰箱各1臺,自不得併予宣告沒收。又扣案之計算機1個、行動電話2支及電子磅秤1個,被告於原審否認其本案製作第二級毒品犯行有何關聯(見原審卷第142頁反面),亦無證據足以證明上開物品為供被告製作第二級毒品所用之物,爰不為沒收之宣告。起訴書指稱上開扣案之脫水機、冰箱、計算機、行動電話及電子磅秤,均屬供被告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聲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應有誤會,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第17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第19條第1項,刑法第11條、第38條第1項第1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弘政到庭執行職務。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王國棟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2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扣案物品名稱│ 數量 │ 鑑 定 結 果 │備註 │ ├──┼──────┼───┼──────────────────────┼──────────┤ │ 1 │褐色結晶 │1瓶 │經檢視為褐色晶體,驗前毛重28.13公克(包裝玻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 │ │(含白色瓷碗│ │璃瓶重23.97公克),驗前淨重4.16公克。取樣0.1│局104年3月5日刑鑑字 │ │ │1個) │ │3公克鑑定用罄,餘4.03公克。檢出第四級毒品: │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 │ │ │ │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成分,純度約88%,驗前純 │(現場編號1) │ │ │ │ │質淨重約3.66公克。 │ │ ├──┼──────┼───┼──────────────────────┼──────────┤ │ 2 │白色結晶(含│1瓶 │經檢視為棕色液體下有白色沉澱,合併取樣鑑定。│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 │ │棕色液體) │ │驗前毛重63.73公克(包裝玻璃瓶重23.97公克)。│局104年3月5日刑鑑字 │ │ │(含水晶盤1 │ │驗前淨重39.76公克、取樣0.62公克鑑定用罄,餘 │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 │ │個) │ │39.14公克。檢出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假麻 │(現場編號2) │ │ │ │ │黃成分,純度約37%,驗前純質淨重約14.71公克│ │ │ │ │ │。 │ │ ├──┼──────┼───┼──────────────────────┼──────────┤ │ 3 │Pseudoephedr│20顆 │經檢視均為白色圓型藥錠,外觀型態均相似,隨機│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 │ │ine藥丸 │ │抽取1顆磨混鑑定,總淨重3.00公克,取樣0.15公 │局104年3月5日刑鑑字 │ │ │ │ │克鑑定用罄,總餘2.85公克。檢出第四級毒品:毒│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 │ │ │ │品先驅原料假麻黃成分,純度約38%,驗前純質 │(現場編號3) │ │ │ │ │淨重約1.14公克。 │ │ ├──┼──────┼───┼──────────────────────┼──────────┤ │ 4 │白色殘渣 │1瓶 │經檢視為淡黃色混濁液體。(以甲醇沖洗)檢出第│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 │ │(含燒杯1 個│ │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及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局104年3月5日刑鑑字 │ │ │) │ │料苯基丙酮等成分。 │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 │ │ │ │ │(現場編號4) │ ├──┼──────┼───┼──────────────────────┼──────────┤ │ 5 │褐色結晶殘渣│1瓶 │經檢視為淡褐色晶體。驗前毛重27.15公克(包裝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 │ │(含白色瓷盤│ │玻璃瓶重23.97公克),驗前淨重3.18公克。取樣 │局104年3月5日刑鑑字 │ │ │1個) │ │0.1 3公克鑑定用罄,餘3.05公克。檢出第二級毒 │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 │ │ │ │品甲基安非他命及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假麻│(現場編號5) │ │ │ │ │黃等成分。測得甲基安非他命純度約1%,驗前純│ │ │ │ │ │質淨重0.03公克;假麻黃純度約74%,驗前純質 │ │ │ │ │ │淨重約2.35公克。 │ │ ├──┼──────┼───┼──────────────────────┼──────────┤ │ 6 │褐色液體 │1瓶 │經檢視為褐色液體下有白色沉澱,合併取樣鑑定。│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 │ │(含鐵鍋1 個│ │驗前毛重65.54公克(包裝玻璃瓶重23.97公克),│局104年3月5日刑鑑字 │ │ │) │ │驗前淨重41.57公克。取樣1.14公克鑑定用罄,餘 │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 │ │ │ │40.43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純度 │(現場編號6) │ │ │ │ │約13%,驗前純質淨重約11.94公克)、N,N-二甲基│ │ │ │ │ │安非他命(純度約5%,驗前純質淨重約4.59公克)│ │ │ │ │ │、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純度約27│ │ │ │ │ │%,驗前純質淨重約24.81公克)、麻黃(純度約│ │ │ │ │ │11%,驗前純質淨重約10.10公克)及甲基麻黃(│ │ │ │ │ │純度約1%,驗前純質淨重約0.91公克)等成分。 │ │ ├──┼──────┼───┼──────────────────────┼──────────┤ │ 7 │白色結晶 │1瓶 │經檢視為淡黃色混濁液體,以甲醇沖洗,檢出第四│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 │ │(含藍色盤1 │ │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等成分。 │局104年3月5日刑鑑字 │ │ │個) │ │ │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 │ │ │ │ │(現場編號7) │ ├──┼──────┼───┼──────────────────────┼──────────┤ │ 8 │不明結晶 │1瓶 │經檢視為淡黃色晶體。驗前毛重26.14公克(包裝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 │ │(含玻璃杯1 │ │玻璃瓶重23.97公克),驗前淨重2.17公克。取樣 │局104年3月5日刑鑑字 │ │ │個) │ │0.2 2公克鑑定用罄,餘1.95公克。檢出第二級毒 │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 │ │ │ │品甲基安非他命(純度約88%,驗前純質淨重約1.9│(現場編號8-1) │ │ │ │ │0公克)、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 │ │ │ │ │ │純度約2%,驗前純質淨重約0.04公克)及麻黃(│ │ │ │ │ │純度約2%,驗前純質淨重約0.04公克)等成分。 │ │ ├──┼──────┼───┼──────────────────────┼──────────┤ │ 9 │褐色液體 │1瓶 │經檢視為褐色液體。驗前毛重57.06公克(包裝玻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 │ │(含塑膠杯1 │ │璃瓶重23.97公克),驗前淨重33.09公克。取樣0.│局104年3月5日刑鑑字 │ │ │個) │ │86公克鑑定用罄,餘32.23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 │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 │ │ │ │甲基安非他命(純度約21%,驗前純質淨重約6.94 │(現場編號8-2) │ │ │ │ │公克)、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純│ │ │ │ │ │度約41%,驗前純質淨重約13.56公克)及微量第四│ │ │ │ │ │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苯基丙酮等成分。 │ │ ├──┼──────┼───┼──────────────────────┼──────────┤ │10 │褐色液體 │1瓶 │經檢視為褐色液體。驗前毛重32.30公克(包裝玻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 │ │(含玻璃瓶1 │ │璃瓶重23.97公克),驗前淨重8.33公克。取樣0.7│局104年3月5日刑鑑字 │ │ │個) │ │9公克鑑定用罄,餘7.54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甲 │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 │ │ │ │基安非他命(純度約46%,驗前純質淨重約3.83公 │(現場編號8-3) │ │ │ │ │克)、微量第二級毒品N,N-二甲基安非他命、第四│ │ │ │ │ │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純度約4%,驗前│ │ │ │ │ │純質淨重約0.33公克)、麻黃(純度約4%,驗前│ │ │ │ │ │純質淨重約0.33公克)等成分。 │ │ ├──┼──────┼───┼──────────────────────┼──────────┤ │11 │乳白色液體 │1瓶 │經檢視為乳白色液體下有白色沉澱,合併取樣鑑定│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 │ │(含玻璃瓶1 │ │。驗前毛重46.63 公克(包裝玻璃瓶重23.97 公克│局104年3月5日刑鑑字 │ │ │個) │ │),驗前淨重22.66公克。取樣1.28公克鑑定用罄 │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 │ │ │ │,餘21.38公克。檢出微量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 │(現場編號9-1) │ │ │ │ │原料假麻黃成分。 │ │ ├──┼──────┼───┼──────────────────────┼──────────┤ │12 │乳白色液體 │1瓶 │經檢視為乳白色液體。驗前毛重49.58公克(包裝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 │ │(含燒杯1 個│ │玻璃瓶重23.97公克),驗前淨重25.61公克。取樣│局104年3月5日刑鑑字 │ │ │) │ │0.92公克鑑定用罄,餘24.69公克。檢出微量第四 │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 │ │ │ │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成分。 │(現場編號9-2) │ ├──┼──────┼───┼──────────────────────┼──────────┤ │13 │白色殘渣 │1瓶 │經檢視為透明液體。(以甲醇沖洗)檢出第二級毒│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 │ │(含紅色鐵鍋│ │品甲基安非他命及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假麻│局104年3月5日刑鑑字 │ │ │1個) │ │黃等成分。 │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 │ │ │ │ │(現場編號11) │ ├──┼──────┼───┼──────────────────────┼──────────┤ │14 │不明液體 │1瓶 │經檢視為淡黃色液體下有淡褐色沉澱,合併取樣鑑│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 │ │(含塑膠杯1 │ │定。驗前毛重36.60公克(包裝玻璃瓶重23.97公克│局104年3月5日刑鑑字 │ │ │個) │ │),驗前淨重12.63公克。取樣1.01公克鑑定用罄 │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 │ │ │ │,餘11.62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現場編號12-1) │ │ │ │ │純度約4%,驗前純質淨重約0.50公克)、第四級毒│ │ │ │ │ │品: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純度約3%,驗前純質│ │ │ │ │ │淨重約0.37公克)等成分。 │ │ ├──┼──────┼───┼──────────────────────┼──────────┤ │15 │不明液體 │1瓶 │經檢視為淡黃色液體下有白色沉澱,合併取樣鑑定│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 │ │(含塑膠杯1 │ │。驗前毛重64.31公克(包裝玻璃瓶重23.97公克)│局104年3月5日刑鑑字 │ │ │個) │ │,驗前淨重40.34公克。取樣1.16公克鑑定用罄, │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 │ │ │ │餘39.18公克。檢出微量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現場編號12-2) │ │ │ │ │、N ,N-二甲基安非他命、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 │ │ │ │ │ │原料假麻黃(純度約4%,驗前純質淨重約2.49公│ │ │ │ │ │克)等成分。 │ │ ├──┼──────┼───┼──────────────────────┼──────────┤ │16 │白色結晶 │1瓶 │經檢視為白色物質。驗前毛重24.93公克(包裝玻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 │ │(含包裝袋1 │ │璃瓶重23.97公克),驗前淨重0.96公克。取樣0.1│局104年3月5日刑鑑字 │ │ │個) │ │5公克鑑定用罄,餘0.81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甲 │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 │ │ │ │基安非他命(純度約5%,驗前純質淨重約0.04公克│現場編號13-1另扣有殘│ │ │ │ │)、N,N-二甲基安非他命(純度約3%,驗前純質淨│渣袋9包。 │ │ │ │ │重約0.02公克)、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麻黃│ │ │ │ │ │(純度約84%,驗前純質淨重約0.80公克)等成 │ │ │ │ │ │分。 │ │ ├──┼──────┼───┼──────────────────────┼──────────┤ │17 │褐色液體 │1瓶 │經檢視為褐色液體。驗前毛重27.73公克(包裝玻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 │ │(含玻璃瓶1 │ │璃瓶重23.97公克),驗前淨重3.76公克。取樣0.8│局104年3月5日刑鑑字 │ │ │個) │ │2公克鑑定用罄,餘2.94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甲 │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 │ │ │ │基安非他命(純度約13%,驗前純質淨重約0.48公 │(現場編號14) │ │ │ │ │克)、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純度│ │ │ │ │ │約14%,驗前純質淨重約0.52公克)、麻黃(純 │ │ │ │ │ │度約7%,驗前純質淨重約0.26公克)及微量第四級│ │ │ │ │ │毒品:毒品先驅原料苯基丙酮等成分。 │ │ ├──┼──────┼───┼──────────────────────┼──────────┤ │18 │褐色液體 │1瓶 │經檢視為深褐色液體。驗前毛重33.00公克(包裝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 │ │(含酒精瓶1 │ │玻璃瓶重23.97公克),驗前淨重9.03公克。取樣 │局104年3月5日刑鑑字 │ │ │個) │ │0. 65公克鑑定用罄,餘8.38公克。檢出第四級毒 │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 │ │ │ │品: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成分(純度約4%,驗前│(現場編號15) │ │ │ │ │純質淨重約2.57公克)。 │ │ ├──┼──────┼───┼──────────────────────┼──────────┤ │19 │褐色液體 │1瓶 │經檢視為褐色液體下有白色沉澱,合併取樣鑑定。│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 │ │(含大燒杯1 │ │驗前毛重64.33公克(包裝玻璃瓶重23.97公克),│局104年3月5日刑鑑字 │ │ │個) │ │驗前淨重40.36公克。取樣1.25公克鑑定用罄,餘3│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 │ │ │ │9.11公克。未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第四│(現場編號16) │ │ │ │ │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麻黃等成分。│ │ │ │ │ │ │ │ ├──┼──────┼───┼──────────────────────┼──────────┤ │20 │白色粉末 │1瓶 │經檢視為白色物質。驗前毛重36.66公克(包裝玻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 │ │(含塑膠杯1 │ │璃瓶重23.97公克),驗前淨重12.69公克。取樣0.│局104年3月5日刑鑑字 │ │ │個) │ │09公克鑑定用罄,餘12.60公克。檢出第四級毒品 │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 │ │ │ │: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成分(純度約97%,驗前 │(現場編號17) │ │ │ │ │純質淨重約12.30公克)。 │ │ ├──┼──────┼───┼──────────────────────┼──────────┤ │21 │不明液體 │1瓶 │經檢視為紅褐色液體(含紅褐色沉澱物)。驗前毛│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 │ │(含包裝玻璃│ │重54.22公克(包裝玻璃瓶重23.97公克),驗前淨│局104年3月30日刑鑑字│ │ │瓶1個) │ │重30.25公克。取樣4.30公克鑑定用罄,餘25.95公│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 │ │ │ │克。檢出微量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微量第四│(現場編號45-11) │ │ │ │ │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麻黃及苯基丙酮等成分。│ │ ├──┼──────┼───┼──────────────────────┼──────────┤ │22 │不明液體 │1瓶 │經檢視為淡黃色液體(含磚紅色沉澱物)。驗前毛│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 │ │(含包裝玻璃│ │重66.24公克(包裝玻璃瓶重23.97公克),驗前淨│局104年3月30日刑鑑字│ │ │瓶1個) │ │重42.27公克。取樣8.22公克鑑定用罄,餘34.05公│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 │ │ │ │克。檢出微量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及微量第四│(現場編號45-12) │ │ │ │ │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麻黃等成分(因量微,依│ │ │ │ │ │該局鑑定方法之分析結果研判,不排除同時檢出第│ │ │ │ │ │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及麻黃,或二│ │ │ │ │ │者其一之成分)。 │ │ ├──┼──────┼───┼──────────────────────┼──────────┤ │23 │不明液體 │1 瓶 │經檢視為透明液體(含白色沉澱物)。驗前毛重51│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 │ │(含包裝玻璃│ │.28公克(包裝玻璃瓶重23.97公克),驗前淨重27│局104年3月30日刑鑑字│ │ │瓶1個) │ │.31公克。取樣6.55公克鑑定用罄,餘20.76公克。│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 │ │ │ │檢出微量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現場編號45-13) │ ├──┼──────┼───┼──────────────────────┼──────────┤ │24 │不明液體 │1瓶 │經檢視為透明液體(含白色沉澱物)。驗前毛重57│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 │ │(含包裝玻璃│ │.36公克(包裝玻璃瓶重23.97公克),驗前淨重33│局104年3月30日刑鑑字│ │ │瓶1個) │ │.39公克。取樣1.77公克鑑定用罄,餘31.62公克。│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 │ │ │ │檢出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成分(純│(現場編號45-14) │ │ │ │ │度約1%,驗前純質淨重約0.54公克)。 │ │ ├──┼──────┼───┼──────────────────────┼──────────┤ │25 │不明液體 │1 瓶 │經檢視為磚紅色液體。驗前毛重32.38公克(包裝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 │ │(含包裝玻璃│ │玻璃瓶重23.97公克),驗前淨重8.41公克。取樣 │局104年3月30日刑鑑字│ │ │瓶1個) │ │1.5 7公克鑑定用罄,餘6.84公克。檢出微量第二 │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 │ │ │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微量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現場編號45-15) │ │ │ │ │原料麻黃及假麻黃等成分。 │ │ ├──┼──────┼───┼──────────────────────┼──────────┤ │26 │不明液體 │1 瓶 │經檢視為透明液體(含磚紅色沉澱物)。驗前毛重│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 │ │(含包裝玻璃│ │45.74公克(包裝玻璃瓶重23.97公克),驗前淨重│局104年3月30日刑鑑字│ │ │瓶1個) │ │21.77公克。取樣0.50公克鑑定用罄,餘21.27公克│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 │ │ │ │。檢出微量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微量第四級│(現場編號45-16) │ │ │ │ │毒品:毒品先驅原料麻黃及假麻黃(純度約1%│ │ │ │ │ │,驗前純質淨重約1.03公克)等成分。 │ │ ├──┼──────┼───┼──────────────────────┼──────────┤ │27 │不明液體 │1瓶 │經檢視為白色液體(含黃色油狀懸浮物)。驗前毛│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 │ │(含包裝玻璃│ │重50.69公克(包裝玻璃瓶重23.97公克),驗前淨│局104年3月30日刑鑑字│ │ │瓶1個) │ │重26.72公克。取樣2.89公克鑑定用罄,餘23.83公│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 │ │ │ │克。檢出微量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N,N-二甲│(現場編號45-17) │ │ │ │ │基安非他命、微量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麻黃│ │ │ │ │ │、假麻黃及苯基丙酮等成分。 │ │ ├──┼──────┼───┼──────────────────────┼──────────┤ │28 │褐色液體 │1 瓶 │經檢視為深褐色液體。驗前毛重49.71公克(包裝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 │ │(含包裝玻璃│ │玻璃瓶重23.97公克),驗前淨重25.74公克。取樣│局104年3月30日刑鑑字│ │ │瓶1個) │ │1. 89公克鑑定用罄,餘23.85公克。檢出微量第四│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 │ │ │ │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成分。 │(現場編號47) │ ├──┼──────┼───┼──────────────────────┼──────────┤ │29 │不明液體 │1 瓶 │經檢視為黑色液體。驗前毛重31.65公克(包裝玻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 │ │(含包裝玻璃│ │璃瓶重23.97公克),驗前淨重7.68公克。取樣1.0│局104年3月30日刑鑑字│ │ │瓶1個) │ │6公克鑑定用罄,餘6.62公克。檢出第四級毒品: │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 │ │ │ │毒品先驅原料麻黃成分(純度約3%,驗前純質淨│(現場編號49-1) │ │ │ │ │重約1.87公克)。 │ │ ├──┼──────┼───┼──────────────────────┼──────────┤ │30 │不明殘渣 │1瓶 │經檢視為黃褐色晶體。驗前毛重35.58公克(包裝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 │ │(含燒杯1 個│ │玻璃瓶重23.97公克),驗前淨重11.61公克。取樣│局104年3月30日刑鑑字│ │ │) │ │0.08公克鑑定用罄,餘11.53公克。檢出微量第二 │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 │ │ │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微量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現場編號49-2) │ │ │ │ │原料麻黃及假麻黃等成分。 │ │ ├──┼──────┼───┼──────────────────────┼──────────┤ │31 │不明殘渣 │1瓶 │經檢視為深褐色液體。驗前毛重35.44公克(包裝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 │ │(含錐形瓶1 │ │玻璃瓶重23.97公克),驗前淨重11.47公克。取樣│局104年3月30日刑鑑字│ │ │個) │ │1.58公克鑑定用罄,餘9.89公克。檢出微量第四級│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 │ │ │ │毒品:毒品先驅原料麻黃及假麻黃等成分。 │(現場編號49-3) │ ├──┼──────┼───┼──────────────────────┼──────────┤ │32 │不明液體 │1 瓶 │經檢視為褐色液體,驗前毛重47.32公克(包裝玻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 │ │(含包裝玻璃│ │璃瓶重23.97公克),驗前淨重23.35公克。取樣2.│局104年3月30日刑鑑字│ │ │瓶1個) │ │46公克鑑定用罄,餘20.89公克。檢出微量第四級 │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 │ │ │ │毒品:毒品先驅原料苯基丙酮成分。 │(現場編號49-4) │ ├──┼──────┼───┼──────────────────────┼──────────┤ │33 │不明液體 │1瓶 │經檢視為黃色液體。驗前毛重47.57公克(包裝玻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 │ │(含包裝玻璃│ │璃瓶重23.97公克),驗前淨重23.60公克。取樣2.│局104年3月30日刑鑑字│ │ │瓶1個) │ │16公克鑑定用罄,餘21.44公克。檢出微量第二級 │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 │ │ │ │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微量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現場編號49-5) │ │ │ │ │料苯基丙酮等成分。 │ │ ├──┼──────┼───┼──────────────────────┼──────────┤ │34 │不明液體 │1瓶 │經檢視為透明液體。驗前毛重49.91公克(包裝玻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 │ │(含包裝玻璃│ │璃瓶重23.97公克),驗前淨重25.94公克。取樣2.│局104年3月30日刑鑑字│ │ │瓶1個) │ │80公克鑑定用罄,餘23.14公克。檢出微量第二級 │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 │ │ │ │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現場編號49-6) │ ├──┼──────┼───┼──────────────────────┼──────────┤ │35 │不明液體(含│1瓶 │經檢視為紫色液體(含紫色沉澱物)。驗前毛重53│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 │ │紫色結晶) │ │.21公克(包裝玻璃瓶重23.97公克),驗前淨重29│局104年3月30日刑鑑字│ │ │(含包裝玻璃│ │.24公克。取樣2.06公克鑑定用罄,餘27.18公克。│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 │ │瓶1個) │ │檢出微量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微量第四級毒│(現場編號49-7) │ │ │ │ │品:毒品先驅原料苯基丙酮等成分。 │ │ ├──┼──────┼───┼──────────────────────┼──────────┤ │36 │不明殘渣 │1瓶 │經檢視為透明液體(含白色沉澱物)。(係甲醇沖│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 │ │(含包裝玻璃│ │洗)未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N,N-二甲基│局104年3月30日刑鑑字│ │ │瓶1個) │ │安非他命、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麻黃、假│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 │ │ │ │麻黃及苯基丙酮等成分。 │(現場編號49-8) │ ├──┼──────┼───┼──────────────────────┼──────────┤ │37 │褐色液體 │1瓶 │經檢視為橘色液體。驗前毛重41.79公克(包裝玻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 │ │(含包裝玻璃│ │璃瓶重23.97公克),驗前淨重17.82公克。取樣1.│局104年3月30日刑鑑字│ │ │瓶1個) │ │60公克鑑定用罄,餘16.22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N│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 │ │ │ │,N -二甲基安非他命(純度約3%,驗前純質淨重約│(現場編號55) │ │ │ │ │21. 00公克)及微量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苯│ │ │ │ │ │基丙酮等成分。 │ │ ├──┼──────┼───┼──────────────────────┼──────────┤ │38 │褐色液體 │1瓶 │經檢視為橘黃色液體。驗前毛重43.16公克(包裝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 │ │(含包裝玻璃│ │玻璃瓶重23.97公克),驗前淨重19.19公克。取樣│局104年3月30日刑鑑字│ │ │瓶1個) │ │1.98公克鑑定用罄,餘17.21公克。檢出第四級毒 │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 │ │ │ │品:毒品先驅原料苯基丙酮成分(純度約1%。驗前│(現場編號57-1) │ │ │ │ │純質淨重約16.30公克)。 │ │ ├──┼──────┼───┼──────────────────────┼──────────┤ │39 │白色結晶 │1瓶 │經檢視為白色結晶。驗前毛重24.70公克(包裝玻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 │ │(含白色盤子│ │璃瓶重23.97公克),驗前淨重0.73公克。取樣0.0│局104年3月30日刑鑑字│ │ │、湯匙及玻璃│ │3公克鑑定用罄,餘0.70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甲 │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 │ │片各1個 ) │ │基安非他命成分(純度約79%。驗前純質淨重約0.5│(現場編號62-1) │ │ │ │ │7公克)。 │ │ ├──┼──────┼───┼──────────────────────┼──────────┤ │40 │黃色結晶 │1包 │經檢視為黃色結晶。驗前毛重0.42公克(包裝塑膠│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 │ │(含包裝袋1 │ │袋重0.23公克),驗前淨重0.19公克。取樣0.03公│局104年3月30日刑鑑字│ │ │個) │ │克鑑定用罄,餘0.16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 │ │ │ │非他命成分(純度約90%。驗前純質淨重約0.17公 │(現場編號62-2) │ │ │ │ │克)。 │ │ ├──┼──────┼───┼──────────────────────┼──────────┤ │41 │不明液體 │1瓶 │經檢視為深褐色液體。驗前毛重54.61公克(包裝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 │ │(含包裝玻璃│ │玻璃瓶重約23.97公克),驗前淨重約30.64公克。│局104年4月8日刑鑑字 │ │ │瓶1個) │ │取樣2.02公克鑑定用罄,餘28.62公克。未檢出第 │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 │ │ │ │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現場編號25-6) │ │ │ │ │料麻黃、假麻黃等成分。 │ │ ├──┼──────┼───┼──────────────────────┼──────────┤ │42 │不明液體 │1瓶 │經檢視為褐色液體。驗前毛重55.40公克(包裝玻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 │ │(含包裝玻璃│ │璃瓶重約23.97公克),驗前淨重約31.43公克。取│局104年4月8日刑鑑字 │ │ │瓶1個) │ │樣0.67公克鑑定用罄,餘30.76公克。檢出微量第 │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 │ │ │ │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純度約9%,驗│(現場編號25-7) │ │ │ │ │前純質淨重約11.57公克)、第四級毒品:毒品先 │ │ │ │ │ │驅原料假麻黃(純度約1%,驗前純質淨重約1.28│ │ │ │ │ │公克)、麻黃(純度約1%,驗前純質淨重約1.28│ │ │ │ │ │公克)等成分。 │ │ ├──┼──────┼───┼──────────────────────┼──────────┤ │43 │褐色結晶 │1瓶 │經檢視為黃色液體下有白色沉澱。驗前毛重30.51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 │ │(含包裝玻璃│ │公克(包裝玻璃瓶重約23.97公克),驗前淨重約6│局104年4月8日刑鑑字 │ │ │瓶1個) │ │.54公克。取樣1.69公克鑑定用罄,餘4.85公克。 │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 │ │ │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純度約6%,驗前純│(現場編號25-8) │ │ │ │ │質淨重約1.83公克)、微量第二級毒品N,N-二甲基│ │ │ │ │ │安非他命、微量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麻黃│ │ │ │ │ │、假麻黃及苯基丙酮等成分。 │ │ ├──┼──────┼───┼──────────────────────┼──────────┤ │44 │不明液體 │1瓶 │經檢視為紅褐色液體。驗前毛重51.89公克(包裝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 │ │(含包裝玻璃│ │玻璃瓶重約23.97公克),驗前淨重約27.92公克。│局104年4月8日刑鑑字 │ │ │瓶1個) │ │取2.85公克鑑定用罄,餘25.07公克。檢出微量第 │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 │ │ │ │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微量第四級毒品:毒品先│(現場編號25-9) │ │ │ │ │驅原料苯基丙酮等成分。 │ │ ├──┼──────┼───┼──────────────────────┼──────────┤ │45 │不明液體 │1瓶 │經檢視為淡黃色液體。驗前毛重66.94公克(包裝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 │ │(含包裝玻璃│ │玻璃瓶重約23.97公克),驗前淨重約42.97公克。│局104年4月8日刑鑑字 │ │ │瓶1個) │ │取樣0.57公克鑑定用罄,餘42.40公克。未檢出第 │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 │ │ │ │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現場編號25-10) │ │ │ │ │料麻黃及假麻黃等成分。 │ │ ├──┼──────┼───┼──────────────────────┼──────────┤ │46 │不明液體 │1瓶 │經檢視為深褐色液體。驗前毛重56.95公克(包裝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 │ │(含包裝玻璃│ │玻璃瓶重約23.97公克),驗前淨重約32.98公克。│局104年4月8日刑鑑字 │ │ │瓶1個) │ │取樣0.50公克鑑定用罄,餘32.48公克。未檢出第 │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 │ │ │ │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現場編號25-11) │ │ │ │ │料麻黃及假麻黃等成分。 │ │ ├──┼──────┼───┼──────────────────────┼──────────┤ │47 │不明液體 │1瓶 │經檢視為淡黃色液體。驗前毛重53.16公克(包裝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 │ │(含包裝玻璃│ │玻璃瓶重約23.97公克),驗前淨重約29.19公克。│局104年4月8日刑鑑字 │ │ │瓶1個) │ │取樣3.44公克鑑定用罄,餘25.75公克。檢出微量 │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 │ │ │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微量第四級毒品:毒品│(現場編號25-12) │ │ │ │ │先驅原料麻黃等成分。 │ │ ├──┼──────┼───┼──────────────────────┼──────────┤ │48 │不明液體 │1瓶 │經檢視為透明無色液體。驗前毛重54.10公克(包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 │ │(含包裝玻璃│ │裝玻璃瓶重約23.97公克),驗前淨重約30.13公克│局104年4月8日刑鑑字 │ │ │瓶1個) │ │。取樣0.53公克鑑定用罄,餘29.60公克。檢出微 │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 │ │ │ │量第四級毒品:假麻黃等成分。 │(現場編號25-13) │ ├──┼──────┼───┼──────────────────────┼──────────┤ │49 │不明液體 │1瓶 │經檢視為深褐色液體。驗前毛重61.04公克(包裝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 │ │(含包裝玻璃│ │玻璃瓶重約23.97公克),驗前淨重約37.07公克。│局104年4月8日刑鑑字 │ │ │瓶1個) │ │取樣2.38公克鑑定用罄,餘34.69公克。檢出微量 │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 │ │ │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現場編號25-14) │ ├──┼──────┼───┼──────────────────────┼──────────┤ │50 │白色不明粉末│1包 │經檢視為白色粉末。驗前毛重40.05公克(包裝塑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 │ │(含包裝塑膠│ │膠袋重約0.72公克),驗前淨重約39.33公克。取 │局104年4月8日刑鑑字 │ │ │袋1個) │ │樣0.34公克鑑定用罄,餘38.99公克。檢出微量第 │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 │ │ │ │二級毒品N,N-二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現場編號26-1) │ ├──┼──────┼───┼──────────────────────┼──────────┤ │51 │白色不明粉末│1包 │經檢視為白色粉末。驗前毛重36.10公克(包裝塑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 │ │(含包裝塑膠│ │膠袋總重約0.72公克),驗前淨重約35.38公克。 │局104年4月8日刑鑑字 │ │ │袋1個) │ │取樣0.08公克鑑定用罄,餘35.30公克。檢出微量 │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 │ │ │ │第二級毒品N,N-二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現場編號26-2) │ ├──┼──────┼───┼──────────────────────┼──────────┤ │52 │白色不明粉末│1包 │經檢視為淡黃色粉末。驗前毛重1.09公克(包裝塑│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 │ │(含包裝塑膠│ │膠袋總重約0.23公克),驗前總淨重約0.86公克。│局104年4月8日刑鑑字 │ │ │袋1個) │ │取樣0.31公克鑑定用罄,餘0.55公克。檢出第四級│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 │ │ │ │毒品:毒品先驅原料甲基麻黃成分(純度約72% │(現場編號26-3) │ │ │ │ │,驗前純質淨重約0.61公克)。 │ │ ├──┼──────┼───┼──────────────────────┼──────────┤ │53 │白色不明粉末│1包 │經檢視為淡黃色粉末。驗前毛重0.41公克(包裝塑│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 │ │(含包裝塑膠│ │膠袋總重約0.23公克),驗前總淨重約0.18公克。│局104年4月8日刑鑑字 │ │ │袋1個) │ │取樣0.09公克鑑定用罄,餘0.09公克。檢出第四級│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 │ │ │ │毒品:毒品先驅原料甲基麻黃成分(純度約72% │(現場編號26-4) │ │ │ │ │,驗前純質淨重約0.12公克)。 │ │ ├──┼──────┼───┼──────────────────────┼──────────┤ │54 │不明液體 │1瓶 │經檢視為黃色液體。驗前毛重38.24公克(包裝玻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 │ │(含包裝之分│ │璃瓶重約23.97公克),驗前淨重約14.27公克。取│局104年4月8日刑鑑字 │ │ │液漏斗1個) │ │樣1.95公克鑑定用罄,餘12.32公克。檢出微量第 │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 │ │ │ │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N,N-二甲基安非他命、微│(現場編號33-1) │ │ │ │ │量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麻黃、假麻黃及│ │ │ │ │ │苯基丙酮等成分。 │ │ ├──┼──────┼───┼──────────────────────┼──────────┤ │55 │不透明液體 │1瓶 │經檢視為透明無色液體。驗前毛重58.86公克(包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 │ │(含包裝玻璃│ │裝玻璃瓶重約23.97公克),驗前淨重約34.89公克│局104年4月8日刑鑑字 │ │ │瓶1個) │ │。取樣0.34公克鑑定用罄,餘34.55公克。檢出微 │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 │ │ │ │量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現場編號35) │ ├──┼──────┼───┼──────────────────────┼──────────┤ │56 │白色結晶殘渣│1瓶 │經檢視為透明無色液體(以甲醇沖洗)。未檢出第│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 │ │(含包裝玻璃│ │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局104年4月8日刑鑑字 │ │ │瓶1個) │ │料麻黃、假麻黃等成分。 │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 │ │ │ │ │(現場編號36) │ ├──┼──────┼───┼──────────────────────┼──────────┤ │57 │馬力夯內瓶內│1瓶 │經檢視為深褐色液體。驗前毛重55.81公克(包裝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 │ │之不明液體 │ │玻璃瓶重約23.97公克),驗前淨重約31.84公克。│局104年4月8日刑鑑字 │ │ │(含馬力夯瓶│ │取樣0.60公克鑑定用罄,餘31.24公克。檢出第四 │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 │ │1個) │ │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純度約10%,驗 │(現場編號37-1) │ │ │ │ │前純質淨重約4.03公克)成分。 │ │ ├──┼──────┼───┼──────────────────────┼──────────┤ │58 │白色殘渣 │1瓶 │經檢視為透明無色液體下有白色沉澱(以甲醇沖洗│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 │ │(含燒杯1 個│ │)。檢出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麻黃成分(│局104年4月8日刑鑑字 │ │ │) │ │因量微依該局鑑定方法之分析結果研判:不排除同│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 │ │ │ │時檢出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麻黃│(現場編號38) │ │ │ │ │,或二者其一之成分)。 │ │ ├──┼──────┼───┼──────────────────────┼──────────┤ │59 │黑褐色殘渣 │1瓶 │經檢視為深褐色液體(以甲醇沖洗)。未檢出第二│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 │ │(含玻璃杯1 │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局104年4月8日刑鑑字 │ │ │個) │ │麻黃、假麻黃等成分。 │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 │ │ │ │ │(現場編號39) │ ├──┼──────┼───┼──────────────────────┼──────────┤ │60 │深紅色殘渣 │1瓶 │經檢視為紅褐色液體(以甲醇沖洗)。檢出第二級│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 │ │(含玻璃杯1 │ │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局104年4月8日刑鑑字 │ │ │個) │ │ │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 │ │ │ │ │(現場編號40) │ ├──┼──────┼───┼──────────────────────┼──────────┤ │61 │深褐色殘渣 │1瓶 │經檢視為透明無色液體(以甲醇沖洗)。檢出第二│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 │ │(含包裝玻璃│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局104年4月8日刑鑑字 │ │ │瓶1個) │ │ │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 │ │ │ │ │(現場編號41) │ ├──┼──────┼───┼──────────────────────┼──────────┤ │62 │乳白色殘渣 │1瓶 │經檢視為淡黃色液體(以甲醇沖洗)。檢出第二級│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 │ │(含玻璃盤1 │ │毒品甲基安非他命、N,N-二甲基安非他命、第四級│局104年4月8日刑鑑字 │ │ │個) │ │毒品:毒品先驅原料麻黃等成分(因量微依該局│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 │ │ │ │鑑定方法之分析結果研判:不排除同時檢出第四級│(現場編號43) │ │ │ │ │毒品:毒品先驅原料假麻及麻黃,或二者其一│ │ │ │ │ │之成分)。 │ │ ├──┼──────┼───┼──────────────────────┼──────────┤ │63 │不明液體 │1瓶 │經檢視為黃色液體。驗前毛重50.90公克(包裝玻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 │ │(含包裝玻璃│ │璃瓶重約23.97公克),驗前淨重約26.93公克。取│局104年4月8日刑鑑字 │ │ │瓶1個) │ │樣3.49公克鑑定用罄,餘23.44公克。檢出微量第 │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 │ │ │ │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微量第四級毒品:毒品先│(現場編號44-1) │ │ │ │ │驅原料苯基丙酮等成分。 │ │ ├──┼──────┼───┼──────────────────────┼──────────┤ │64 │褐色結晶 │1瓶 │經檢視為褐色晶體。驗前毛重24.27 公克(包裝玻│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 │ │(含塑膠盒1 │ │璃瓶重23.97公克),驗前淨重0.30公克。取樣0.0│局104年4月14日刑鑑字│ │ │個) │ │7公克鑑定用罄,餘0.23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甲 │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 │ │ │ │基安非他命(純度約88%,驗前純質淨重約0.26公 │(現場編號18) │ │ │ │ │克)成分。 │ │ ├──┼──────┼───┼──────────────────────┼──────────┤ │65 │不明液體(紅│1瓶 │經檢視為紅褐色液體及沉澱,合併取樣鑑定。驗前│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 │ │褐色殘渣) │ │毛重43.89公克(包裝玻璃瓶重23.97公克),驗前│局104年4月14日刑鑑字│ │ │(含加熱迴流│ │淨重19.92公克。取樣0.78公克鑑定用罄,餘19.14│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 │ │裝置1組) │ │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純度約1%,│(現場編號21-1) │ │ │ │ │驗前純質淨重約16.40公克)及微量第四級毒品: │ │ │ │ │ │毒品先驅原料苯基丙酮等成分。 │ │ ├──┼──────┼───┼──────────────────────┼──────────┤ │66 │白色物質 │1瓶 │經檢視為白色物質。驗前毛重34.63公克(包裝玻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 │ │(含包裝玻璃│ │璃瓶重23.97公克),驗前淨重10.66公克。取樣0.│局104年4月14日刑鑑字│ │ │瓶1個) │ │45公克鑑定用罄,餘10.21公克。檢出第四級毒品 │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 │ │ │ │: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純度約5%,驗前純質淨│(現場編號24-1) │ │ │ │ │重約12.55公克)成分。 │ │ ├──┼──────┼───┼──────────────────────┼──────────┤ │67 │不明液體 │1瓶 │經檢視為透明液體。驗前毛重39.30公克(包裝玻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 │ │(含包裝玻璃│ │璃瓶重23.97公克),驗前淨重15.33公克。取樣1.│局104年4月14日刑鑑字│ │ │瓶1個) │ │80公克鑑定用罄,餘13.53公克。檢出微量第二級 │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 │ │ │ │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微量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現場編號24-2) │ │ │ │ │料麻黃等成分。 │ │ ├──┼──────┼───┼──────────────────────┼──────────┤ │68 │不明液體 │1瓶 │經檢視為黑褐色液體。驗前毛重53.74公克(包裝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 │ │(含包裝玻璃│ │玻璃瓶重23.97公克),驗前淨重29.77公克。取樣│局104年4月14日刑鑑字│ │ │瓶1個) │ │1.91公克鑑定用罄,餘27.86公克。未檢出第二級 │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 │ │ │ │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麻│(現場編號24-3) │ │ │ │ │黃及假麻黃等成分。 │ │ ├──┼──────┼───┼──────────────────────┼──────────┤ │69 │不明液體 │1瓶 │經檢視為淡黃色液體。驗前毛重47.92公克(包裝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 │ │(含包裝玻璃│ │玻璃瓶重23.97公克),驗前淨重23.95公克。取樣│局104年4月14日刑鑑字│ │ │瓶1個) │ │2.60公克鑑定用罄,餘21.35公克。檢出第二級毒 │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 │ │ │ │品甲基安非他命(純度約1%,驗前純質淨重約0.23│(現場編號24-4) │ │ │ │ │公克)成分。 │ │ ├──┼──────┼───┼──────────────────────┼──────────┤ │70 │不明液體 │1瓶 │經檢視為黃色液體。驗前毛重27.84公克(包裝玻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 │ │(含包裝玻璃│ │璃瓶重23.97公克),驗前淨重3.87公克。取樣0.6│局104年4月14日刑鑑字│ │ │瓶1個) │ │9公克鑑定用罄,餘3.18公克。檢出微量第四級毒 │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 │ │ │ │品:毒品先驅原料麻黃成分。(備註:送驗證物│(現場編號24-5) │ │ │ │ │均因量微,依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方法之│ │ │ │ │ │分析結果研判,不排除同時檢出第四級毒品毒品先│ │ │ │ │ │驅原料麻黃及假麻黃,或二者其一之成分) │ │ ├──┼──────┼───┼──────────────────────┼──────────┤ │71 │不明液體 │1瓶 │經檢視為黃色液體。驗前毛重56.78公克(包裝玻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 │ │(含包裝玻璃│ │璃瓶重23.97公克),驗前淨重32.81公克。取樣1.│局104年4月14日刑鑑字│ │ │瓶1個) │ │91公克鑑定用罄,餘30.90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 │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 │ │ │ │甲基安非他命(純度約13%,驗前純質淨重約4.26 │(現場編號24-6) │ │ │ │ │公克)成分、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麻黃(│ │ │ │ │ │純度約4%,驗前純質淨重約1.31公克)及微量苯基│ │ │ │ │ │丙酮等成分。 │ │ ├──┼──────┼───┼──────────────────────┼──────────┤ │72 │不明液體 │1瓶 │經檢視為淡黃色液體。驗前毛重43.57公克(包裝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 │ │(含包裝玻璃│ │玻璃瓶重23.97公克),驗前淨重19.60公克。取樣│局104年4月14日刑鑑字│ │ │瓶1個) │ │1.89公克鑑定用罄,餘17.71公克。檢出第二級毒 │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 │ │ │ │品N,N-二甲基安非他命(純度約31%,驗前純質淨 │(現場編號24-7) │ │ │ │ │重約17.79公克)成分、微量第四級毒品:毒品先 │ │ │ │ │ │驅原料甲基麻黃及苯基丙酮等成分。 │ │ ├──┼──────┼───┼──────────────────────┼──────────┤ │73 │不明液體 │1瓶 │經檢視為橘色液體。驗前毛重52.04公克(包裝玻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 │ │(含包裝玻璃│ │璃瓶重23.97公克),驗前淨重28.07公克。取樣1.│局104年4月14日刑鑑字│ │ │瓶1個) │ │92公克鑑定用罄,餘26.15公克。檢出微量第二級 │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 │ │ │ │毒品N,N-二甲基安非他命及微量第四級毒品:毒品│(現場編號24-8) │ │ │ │ │先驅原料苯基丙酮等成分。 │ │ ├──┼──────┼───┼──────────────────────┼──────────┤ │74 │不明液體 │1瓶 │經檢視為白色液體。驗前毛重35.19公克(包裝玻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 │ │(含包裝玻璃│ │璃瓶重23.97公克),驗前淨重11.22公克。取樣1.│局104年4月14日刑鑑字│ │ │瓶1個) │ │01公克鑑定用罄,餘10.21公克。檢出微量第二級 │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 │ │ │ │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及微量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現場編號24-9) │ │ │ │ │料麻黃等成分。 │ │ ├──┼──────┼───┼──────────────────────┼──────────┤ │75 │不明液體 │1瓶 │經檢視為白色液體。驗前毛重53.45公克(包裝玻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 │ │(含包裝玻璃│ │璃瓶重23.97公克),驗前淨重29.48公克。取樣2.│局104年4月14日刑鑑字│ │ │瓶1個) │ │12公克鑑定用罄,餘27.36公克。檢出微量第二級 │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 │ │ │ │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及微量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現場編號24-10) │ │ │ │ │料假麻黃等成分。 │ │ ├──┼──────┼───┼──────────────────────┼──────────┤ │76 │不明液體 │1瓶 │經檢視為淡黃色液體。驗前毛重64.79公克(包裝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 │ │(含包裝玻璃│ │玻璃瓶重23.97公克),驗前淨重40.82公克。取樣│局104年4月14日刑鑑字│ │ │瓶1個) │ │1.38公克鑑定用罄,餘39.44公克。檢出微量第二 │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 │ │ │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微量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現場編號24-11) │ │ │ │ │原料麻黃及假麻黃等成分。 │ │ ├──┼──────┼───┼──────────────────────┼──────────┤ │77 │不明液體 │1瓶 │經檢視為透明液體。驗前毛重61.24公克(包裝玻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 │ │(含包裝玻璃│ │璃瓶重23.97公克),驗前淨重37.27公克。取樣2.│局104年4月14日刑鑑字│ │ │瓶1個) │ │36公克鑑定用罄,餘34.91公克。未檢出第二級毒 │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 │ │ │ │品甲基安非他命、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麻黃│(現場編號24-12) │ │ │ │ │及假麻黃等成分。 │ │ ├──┼──────┼───┼──────────────────────┼──────────┤ │78 │不明液體 │1瓶 │經檢視為黃色液體。驗前毛重29.86公克(包裝玻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 │ │(含包裝玻璃│ │璃瓶重23.97公克),驗前淨重5.89公克。取樣1.5│局104年4月14日刑鑑字│ │ │瓶1個) │ │6公克鑑定用罄,餘4.33公克。檢出微量第四級毒 │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 │ │ │ │品: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成分。 │(現場編號24-13) │ ├──┼──────┼───┼──────────────────────┼──────────┤ │79 │不明液體 │1瓶 │經檢視為黃色液體。驗前毛重58.68公克(包裝玻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 │ │(含包裝玻璃│ │璃瓶重23.97公克),驗前淨重34.71公克。取樣2.│局104年4月14日刑鑑字│ │ │瓶1個) │ │81公克鑑定用罄,餘31.90公克。檢出微量第二級 │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 │ │ │ │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現場編號25-1) │ ├──┼──────┼───┼──────────────────────┼──────────┤ │80 │不明液體 │1瓶 │經檢視為白色液體。驗前毛重55.58公克(包裝玻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 │ │(含包裝玻璃│ │璃瓶重23.97公克),驗前淨重31.61公克。取樣1.│局104年4月14日刑鑑字│ │ │瓶1個) │ │98公克鑑定用罄,餘29.63公克。檢出微量第二級 │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 │ │ │ │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現場編號25-2) │ ├──┼──────┼───┼──────────────────────┼──────────┤ │81 │不明液體 │1瓶 │經檢視為白色液體。驗前毛重56.06公克(包裝玻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 │ │(含包裝玻璃│ │璃瓶重23.97公克),驗前淨重32.09公克。取樣1.│局104年4月14日刑鑑字│ │ │瓶1個) │ │13公克鑑定用罄,餘30.96公克。檢出微量第四級 │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 │ │ │ │毒品: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成分。 │(現場編號25-3) │ ├──┼──────┼───┼──────────────────────┼──────────┤ │82 │不明液體 │1瓶 │經檢視為白色膏狀物質。驗前毛重56.84公克(包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 │ │(含包裝玻璃│ │裝玻璃瓶重23.97公克),驗前淨重32.87公克。取│局104年4月14日刑鑑字│ │ │瓶1個) │ │樣3.50公克鑑定用罄,餘29.37公克。檢出微量第 │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 │ │ │ │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麻黃及苯基丙酮等成分│(現場編號25-4) │ │ │ │ │。(備註:送驗證物均因量微,依內政部警政署刑│ │ │ │ │ │事警察局鑑定方法之分析結果研判,不排除同時檢│ │ │ │ │ │出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麻黃及假麻黃,或│ │ │ │ │ │二者其一之成分) │ │ ├──┼──────┼───┼──────────────────────┼──────────┤ │83 │不明液體 │1瓶 │經檢視為白色膏狀物質。驗前毛重35.34公克(包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 │ │(含包裝玻璃│ │裝玻璃瓶重23.97公克),驗前淨重11.37公克。取│局104年4月14日刑鑑字│ │ │瓶1個) │ │樣1.96公克鑑定用罄,餘9.41公克。檢出微量第四│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 │ │ │ │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及苯基丙酮等成分│(現場編號25-5) │ │ │ │ │。 │ │ ├──┼──────┼───┼──────────────────────┼──────────┤ │84 │不明液體 │1瓶 │經檢視為深褐色液體。驗前毛重54.92公克(包裝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 │ │(含包裝玻璃│ │玻璃瓶重23.97公克),驗前淨重30.95公克。取樣│局104年4月24日刑鑑字│ │ │瓶1個) │ │0.74公克鑑定用罄,餘30.21公克。未檢出第二級 │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 │ │ │ │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麻│(現場編號44-2) │ │ │ │ │黃及假麻黃等成分。 │ │ ├──┼──────┼───┼──────────────────────┼──────────┤ │85 │不明液體 │1瓶 │經檢視為淡黃色液體。驗前毛重47.15公克(包裝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 │ │(含包裝玻璃│ │玻璃瓶重23.97公克),驗前淨重23.18公克。取樣│局104年4月24日刑鑑字│ │ │瓶1個) │ │2.11公克鑑定用罄,餘21.07公克。檢出微量第四 │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 │ │ │ │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麻黃及苯基丙酮等成分。│(現場編號44-3) │ │ │ │ │(因量微,依該局鑑定方法之分析結果研判:不排│ │ │ │ │ │除同時檢出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麻黃及假│ │ │ │ │ │麻黃,或二者其一之成分)。 │ │ ├──┼──────┼───┼──────────────────────┼──────────┤ │86 │不明液體 │1瓶 │經檢視為淺褐色液體。驗前毛重55.72公克(包裝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 │ │(含包裝玻璃│ │玻璃瓶重23.97公克),驗前淨重31.75公克。取樣│局104年4月24日刑鑑字│ │ │瓶1個) │ │1.47公克鑑定用罄,餘30.28公克。檢出微量第四 │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 │ │ │ │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苯基丙酮成分。 │(現場編號44-4) │ ├──┼──────┼───┼──────────────────────┼──────────┤ │87 │不明液體 │1瓶 │經檢視為褐色液體。驗前毛重52.48公克(包裝玻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 │ │(含包裝玻璃│ │璃瓶重23.97公克),驗前淨重28.51公克。取樣2.│局104年4月24日刑鑑字│ │ │瓶1個) │ │91公克鑑定用罄,餘25.60公克。檢出微量第四級 │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 │ │ │ │毒品:毒品先驅原料苯基丙酮成分。 │(現場編號44-5) │ ├──┼──────┼───┼──────────────────────┼──────────┤ │88 │不明液體 │1瓶 │經檢視為黃色液體。驗前毛重51.51公克(包裝玻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 │ │(含包裝玻璃│ │璃瓶重23.97公克),驗前淨重27.54公克。取樣2.│局104年4月24日刑鑑字│ │ │瓶1個) │ │05公克鑑定用罄,餘25.49公克。檢出第四級毒品 │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 │ │ │ │: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純度約2%,驗前純質淨│(現場編號44-6) │ │ │ │ │重約4.17公克)及微量苯基丙酮等成分。 │ │ ├──┼──────┼───┼──────────────────────┼──────────┤ │89 │不明液體 │1瓶 │經檢視為黃色液體下方有沉澱。驗前毛重58.75公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 │ │(含包裝玻璃│ │克(包裝玻璃瓶重23.97公克),驗前淨重34.78公│局104年4月24日刑鑑字│ │ │瓶1個) │ │克。取樣1.17公克鑑定用罄,餘33.61公克。檢出 │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 │ │ │ │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純度約9%,│(現場編號44-7) │ │ │ │ │驗前純質淨重約14.79公克)成分。 │ │ ├──┼──────┼───┼──────────────────────┼──────────┤ │90 │不明液體 │1瓶 │經檢視為淡黃色液體上方有懸浮物質。驗前毛重58│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 │ │(含包裝玻璃│ │.39公克(包裝玻璃瓶重23.97公克),驗前淨重34│局104年4月24日刑鑑字│ │ │瓶1個) │ │.42公克。取樣4.72公克鑑定用罄,餘29.70公克。│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 │ │ │ │檢出微量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微量第四級毒│(現場編號44-8) │ │ │ │ │品:毒品先驅原料苯基丙酮等成分。 │ │ ├──┼──────┼───┼──────────────────────┼──────────┤ │91 │不明液體 │1瓶 │經檢視為上方黃色液體下方淺褐色液體。驗前毛重│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 │ │(含包裝玻璃│ │55.20公克(包裝玻璃瓶重23.97公克),驗前淨重│局104年4月24日刑鑑字│ │ │瓶1個) │ │31.23公克。取樣5.21公克鑑定用罄,餘26.02公克│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 │ │ │ │。檢出微量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微量第四級│(現場編號44-9) │ │ │ │ │毒品:毒品先驅原料麻黃等成分(因量微,依該│ │ │ │ │ │局鑑定方法之分析結果研判:不排除同時檢出第四│ │ │ │ │ │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麻黃及假麻黃,或二者│ │ │ │ │ │其一之成分)。 │ │ ├──┼──────┼───┼──────────────────────┼──────────┤ │92 │不明液體 │1瓶 │經檢視為上方黃色液體下方淺褐色液體。驗前毛重│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 │ │(含包裝玻璃│ │55.72公克(包裝玻璃瓶重23.97公克),驗前淨重│局104年4月24日刑鑑字│ │ │瓶1個) │ │31.75公克。取樣3.48公克鑑定用罄,餘28.27公克│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 │ │ │ │。檢出微量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N,N-二甲基│(現場編號44-10) │ │ │ │ │安非他命及微量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苯基丙│ │ │ │ │ │酮等成分。 │ │ ├──┼──────┼───┼──────────────────────┼──────────┤ │93 │不明液體 │1瓶 │經檢視為淡黃色液體。驗前毛重51.77公克(包裝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 │ │(含包裝玻璃│ │玻璃瓶重23.97公克),驗前淨重27.80公克。取樣│局104年4月24日刑鑑字│ │ │瓶1個) │ │2.27公克鑑定用罄,餘25.53公克。檢出微量第四 │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 │ │ │ │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苯基丙酮等成分。 │(現場編號44-11) │ ├──┼──────┼───┼──────────────────────┼──────────┤ │94 │褐色物質 │1瓶 │經檢視為紅色泥狀物質。驗前毛重29.24公克(包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 │ │(含包裝玻璃│ │裝玻璃瓶重23.97公克),驗前淨重5.27公克。取 │局104年4月24日刑鑑字│ │ │瓶1個) │ │樣0.99公克鑑定用罄,餘4.28公克。檢出微量第二│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 │ │ │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微量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現場編號45-1) │ │ │ │ │原料苯基丙酮等成分。 │ │ ├──┼──────┼───┼──────────────────────┼──────────┤ │95 │褐色物質 │1瓶 │經檢視為深紫色物質。驗前毛重31.40公克(包裝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 │ │(含包裝玻璃│ │玻璃瓶重23.97公克),驗前淨重7.43公克。取樣0│局104年4月24日刑鑑字│ │ │瓶1個) │ │.18公克鑑定用罄,餘7.25公克。未檢出第二級毒 │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 │ │ │ │品甲基安非他命、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麻黃│(現場編號45-2) │ │ │ │ │及假麻黃等成分。 │ │ ├──┼──────┼───┼──────────────────────┼──────────┤ │96 │褐色物質 │1瓶 │經檢視為深紫色物質。驗前毛重31.94公克(包裝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 │ │(含包裝玻璃│ │玻璃瓶重23.97公克),驗前淨重7.97公克。取樣0│局104年4月24日刑鑑字│ │ │瓶1個) │ │.44公克鑑定用罄,餘7.53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 │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 │ │ │ │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純度約1%,驗前純質淨重1.55│(現場編號45-3) │ │ │ │ │公克)。 │ │ ├──┼──────┼───┼──────────────────────┼──────────┤ │97 │不明液體 │1瓶 │經檢視為淡橘色液體。驗前毛重55.73公克(包裝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 │ │(含包裝玻璃│ │玻璃瓶重23.97公克)。驗前淨重31.76公克。取樣│局104年4月24日刑鑑字│ │ │瓶1個) │ │1.05公克鑑定用罄,餘30.71公克。檢出微量第二 │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 │ │ │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微量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現場編號45-4) │ │ │ │ │原料麻黃及苯基丙酮等成分(因量微,依該局鑑│ │ │ │ │ │定方法之分析結果研判:不排除同時檢出第四級毒│ │ │ │ │ │品:毒品先驅原料麻黃及假麻黃,或二者其一│ │ │ │ │ │之成分)。 │ │ ├──┼──────┼───┼──────────────────────┼──────────┤ │98 │不明液體 │1瓶 │經檢視為褐色液體。驗前毛重58.86公克(包裝玻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 │ │(含包裝玻璃│ │璃瓶重23.97公克),驗前淨重34.89公克。取樣1.│局104年4月24日刑鑑字│ │ │瓶1個) │ │40公克鑑定用罄,餘33.49公克。檢出微量第二級 │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 │ │ │ │毒品甲基安非他命、N,N-二甲基安非他命、第四級│(現場編號45-5) │ │ │ │ │毒品: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成分(純度約14%, │ │ │ │ │ │驗前純質淨重約41.78公克)及微量第四級毒品: │ │ │ │ │ │毒品先驅原料苯基丙酮等成分。 │ │ ├──┼──────┼───┼──────────────────────┼──────────┤ │99 │不明液體 │1瓶 │經檢視為下方淡黃色液體,上方黃色液體。驗前毛│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 │ │(含包裝玻璃│ │重54.84公克(包裝玻璃瓶重23.97公克),驗前淨│局104年4月24日刑鑑字│ │ │瓶1個) │ │重30.87公克。取樣2.07公克鑑定用罄,餘28.80公│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 │ │ │ │克。檢出微量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苯基丙酮│(現場編號45-6) │ │ │ │ │成分。 │ │ ├──┼──────┼───┼──────────────────────┼──────────┤ │100 │不明液體 │1瓶 │經檢視為淡褐色液體。驗前毛重55.52公克(包裝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 │ │(含包裝玻璃│ │玻璃瓶重23.97公克),驗前淨重31.55公克。取樣│局104年4月24日刑鑑字│ │ │瓶1個) │ │1.63公克鑑定用罄,餘29.92公克。檢出微量第二 │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 │ │ │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微量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現場編號45-7) │ │ │ │ │原料苯基丙酮等成分。 │ │ ├──┼──────┼───┼──────────────────────┼──────────┤ │101 │不明液體 │1瓶 │經檢視為透明液體,下方有沉澱。驗前毛重63.79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 │ │(含包裝玻璃│ │公克(包裝玻璃瓶重23.97公克),驗前淨重39.82│局104年4月24日刑鑑字│ │ │瓶1個) │ │公克。取樣1.11公克鑑定用罄,餘38.71公克。未 │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 │ │ │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第四級毒品:毒品│(現場編號45-8) │ │ │ │ │先驅原料麻黃及假麻黃等成分。 │ │ ├──┼──────┼───┼──────────────────────┼──────────┤ │102 │褐色物質 │1瓶 │經檢視為紅色泥狀物質。驗前毛重35.26公克(包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 │ │(含包裝玻璃│ │裝玻璃瓶重23.97公克),驗前淨重11.29公克。取│局104年4月24日刑鑑字│ │ │瓶1個) │ │樣0.69公克鑑定用罄,餘10.60公克。未檢出第二 │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 │ │ │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現場編號45-9) │ │ │ │ │麻黃及假麻黃等成分。 │ │ ├──┼──────┼───┼──────────────────────┼──────────┤ │103 │不明液體 │1瓶 │經檢視為淡黃色液體。驗前毛重54.68公克(包裝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 │ │(含包裝玻璃│ │玻璃瓶重23.97公克),驗前淨重30.71公克。取樣│局104年4月24日刑鑑字│ │ │瓶1個) │ │1.00公克鑑定用罄,餘29.71公克。檢出微量第四 │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 │ │ │ │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麻黃及假麻黃等成分。│(現場編號45-10) │ ├──┼──────┼───┼──────────────────────┼──────────┤ │104 │鹽 │1大包 │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0│ ├──┼──────┼───┼──────────────────────┼──────────┤ │105 │瓦斯罐 │2瓶 │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9│ ├──┼──────┼───┼──────────────────────┼──────────┤ │106 │氫氧化鈉空瓶│6瓶 │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20│ ├──┼──────┼───┼──────────────────────┼──────────┤ │107 │加熱裝置(瓦│1組 │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22│ │ │斯爐) │ │ │ │ ├──┼──────┼───┼──────────────────────┼──────────┤ │108 │甲醇 │1瓶 │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23│ ├──┼──────┼───┼──────────────────────┼──────────┤ │109 │化學藥品(含│11瓶 │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27│ │ │NAC1、亞硫酸│ │ │ │ │ │、碘、無水硫│ │ │ │ │ │酸鎂、磷酸、│ │ │ │ │ │酚酞、乙酸、│ │ │ │ │ │白酒精、活性│ │ │ │ │ │碳、無水乙醇│ │ │ │ │ │、Batter。)│ │ │ │ ├──┼──────┼───┼──────────────────────┼──────────┤ │110 │紅磷 │1罐 │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28│ ├──┼──────┼───┼──────────────────────┼──────────┤ │111 │碘 │1罐 │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29│ ├──┼──────┼───┼──────────────────────┼──────────┤ │112 │化學藥品(含│14瓶 │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30│ │ │NaCl、NaOH、│ │ │ │ │ │無水甲醇、苯│ │ │ │ │ │、硫酸、acet│ │ │ │ │ │one、HCl、Ac│ │ │ │ │ │tic acid 、 │ │ │ │ │ │Xylenc、甲苯│ │ │ │ │ │、食鹽) │ │ │ │ ├──┼──────┼───┼──────────────────────┼──────────┤ │113 │馬達 │1個 │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31│ ├──┼──────┼───┼──────────────────────┼──────────┤ │114 │PH試紙 │1盒 │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32│ ├──┼──────┼───┼──────────────────────┼──────────┤ │115 │馬力夯瓶 │3個 │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34│ │ │ │ │ │、37 │ ├──┼──────┼───┼──────────────────────┼──────────┤ │116 │燒杯、玻璃瓶│6個 │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42│ ├──┼──────┼───┼──────────────────────┼──────────┤ │117 │活性碳 │1瓶 │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46│ ├──┼──────┼───┼──────────────────────┼──────────┤ │118 │HCL │2瓶 │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48│ │ │ │ │ │、65 │ ├──┼──────┼───┼──────────────────────┼──────────┤ │119 │化學藥品(含│1批 │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52│ │ │碘酒、機油、│ │ │ │ │ │消石灰、甲醇│ │ │ │ │ │、NaOH、苯甲│ │ │ │ │ │酸、苯酸、碳│ │ │ │ │ │酸鈉、丙酮、│ │ │ │ │ │咖啡因、硫酸│ │ │ │ │ │、HCl 、二氯│ │ │ │ │ │甲烷、乙醚、│ │ │ │ │ │石油醚、分液│ │ │ │ │ │漏斗、加熱盤│ │ │ │ │ │) │ │ │ │ ├──┼──────┼───┼──────────────────────┼──────────┤ │120 │攪拌器 │1個 │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53│ ├──┼──────┼───┼──────────────────────┼──────────┤ │121 │小打氣瓶 │1個 │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54│ ├──┼──────┼───┼──────────────────────┼──────────┤ │122 │無水乙醚 │1瓶 │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56│ ├──┼──────┼───┼──────────────────────┼──────────┤ │123 │活性碳 │1瓶 │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56│ ├──┼──────┼───┼──────────────────────┼──────────┤ │124 │濾水器 │2組 │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57│ ├──┼──────┼───┼──────────────────────┼──────────┤ │125 │二甲苯 │1瓶 │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58│ ├──┼──────┼───┼──────────────────────┼──────────┤ │126 │筆記本、有機│各1本 │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61│ │ │化學實驗 │ │ │ │ ├──┼──────┼───┼──────────────────────┼──────────┤ │127 │過濾漏斗 │1個 │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64│ ├──┼──────┼───┼──────────────────────┼──────────┤ │128 │防毒面具 │1個 │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7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