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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訴字第2126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2 月 16 日

法官趙文卿陳如玲楊志雄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上訴字第2126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王越平
選任辯護人
葉文政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4年11月3日所為第二審判決(104年度上訴字第 2126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就持有第二級毒品罪部分之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最重本刑為 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後,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王越平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 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部分,法定刑度為 2年以下有期徒刑,屬於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案件。茲上訴人對本院就本件上開之罪所為之第二審判決,向第三審法院上訴,顯屬違背前開規定,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趙文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6 日

法 官 陳如玲

法 官 楊志雄

書記官 胡明怡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訴字第2126號於民國 104 年 12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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