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訴字第298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上訴字第298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廖慧穎(原名廖碧鶯)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
0年度矚訴字第 5號,中華民國103年11月27日第一審判決(起訴
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12384號、第19454
號、99年度偵字第13985號、100年度偵字第5359號),提起上訴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十九日起,限制出境、出海。
理由
一、刑事訴訟法上為保全對被告之偵查、審判、執行能順利進行,依其情節輕重分別有羈押、具保、責付、限制住居等方式,限制出境亦屬限制住居之處分,係執行限制住居方法之一種。至有否限制出境之必要,事實審法院本有裁量之權。又限制住居及限制出境、出海僅係刑事訴訟之保全程序,非為確定被告對於本案應否負擔罪責或科處刑罰之問題。故有關限制住居、出境、出海之事由是否具備,與限制住居、出境、出海必要性之審酌,毋須如同本案有罪判決應採嚴格證明法則,將所有犯罪事實證明至無合理懷疑之確信程度,僅須依自由證明法則,對前揭要件事實證明至使法院相信「很有可能如此」之程度即可(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706號裁定意旨參照)。次按案件在第三審上訴中,而卷宗及證物已送交該法院者,限制住居或其他關於羈押事項之處分,由第二審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戊○○(下稱被告)涉嫌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原審就被告為一部有罪、一部無罪之判決,其中有罪部分原審量處被告犯如附表所示 7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 4年;嗣被告、檢察官各就有罪、無罪部分聲明不服而提起上訴,本院於民國105年3月31日以104年度上訴字第298號判決上訴駁回,關於附表編號2、3部分雖為不得上訴最高法院之罪,惟被告就有罪判決部分均提起上訴,並主張附表編號2、3部分與其他有罪部分,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現由最高法院審理中,關於被告限制出境、出海之處分,應由本院裁定之。本院於 105年10月19日訊問並聽取被告對限制出境強制處分之意見,審酌被告涉嫌違反臺灣地區人民不得利用非中華民國航空器,私行運送大陸地區人民前往臺灣地區及大陸地區以外國家之規定、行使偽造私文書及成年人利用少年行使偽造私文書等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參與人蛇集團犯罪,偷渡他人出境前經原審就有罪部分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 4年,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而判處重刑常伴有逃亡之高度可能,係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之基本人性。被告犯後僅坦承部分犯行,並於上訴三審時具狀向本院聲請解除限制出境,謂其從事旅遊業,需帶團出國等語,衡情其有利用帶團出國之便,而滯留不歸,有事實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惟尚無羈押之必要。本院審酌本案尚未確定,為確保訴訟及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有對被告為限制出境、出海強制處分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101條第1項第1款、第101條之2前段等規定,限制被告出境、出海,並自 105年10月19日起,對被告為如主文所示之強制處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 220條、第101條之2前段,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楊智勝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原判決犯│主文 │ │號│罪實欄 │ │ ├─┼────┼─────────────────────────────────┤ │ 1│二㈠ │上訴駁回。 │ │ │ │(原審主文: │ │ │ │乙○○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附表一「護照申│ │ │ │請書偽造之申請人簽名/ 偽造之父、母、監護人簽名」欄所示之署押均沒收│ │ │ │。戊○○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處有期徒刑拾月。附表一「護照申請書偽造│ │ │ │之申請人簽名/ 偽造之父、母、監護人簽名」欄所示之署押均沒收。) │ ├─┼────┼─────────────────────────────────┤ │ 2│二㈡3 │上訴駁回。 │ │ │ │(原審主文: │ │ │ │乙○○共同行使偽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累犯,處有期徒刑│ │ │ │壹年捌月。 │ │ │ │丁○○共同行使偽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累犯,處有期徒刑│ │ │ │壹年陸月。 │ │ │ │甲○共同違反臺灣地區人民不得利用非中華民國航空器,私行運送大陸地區│ │ │ │人民前往臺灣地區及大陸地區以外國家之規定,處有期徒刑玖月。 │ │ │ │戊○○共同違反臺灣地區人民不得利用非中華民國航空器,私行運送大陸地│ │ │ │區人民前往臺灣地區及大陸地區以外國家之規定,處有期徒刑捌月。) │ ├─┼────┼─────────────────────────────────┤ │ 3│ 二㈡9 │上訴駁回。 │ │ │ │(原審主文: │ │ │ │乙○○共同違反臺灣地區人民不得利用非中華民國航空器,私行運送大陸地│ │ │ │區人民前往臺灣地區及大陸地區以外國家之規定,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 │ │ │月。甲○共同違反臺灣地區人民不得利用非中華民國航空器,私行運送大陸│ │ │ │地區人民前往臺灣地區及大陸地區以外國家之規定,處有期徒刑玖月。 │ │ │ │戊○○共同違反臺灣地區人民不得利用非中華民國航空器,私行運送大陸地│ │ │ │區人民前往臺灣地區及大陸地區以外國家之規定,處有期徒刑捌月。) │ ├─┼────┼─────────────────────────────────┤ │ 4│二㈡12 │上訴駁回。 │ │ │ │(原審主文: │ │ │ │乙○○成年人利用少年共同行使偽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累│ │ │ │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扣案如附表乙編號10至13所示印文均沒收。 │ │ │ │甲○成年人利用少年共同行使偽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 │ │ │期徒刑壹年陸月。扣案如附表乙編號10至13所示印文均沒收。 │ │ │ │戊○○成年人利用少年共同行使偽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 │ │ │有期徒刑壹年捌月。扣案如附表乙編號10至13所示印文均沒收。) │ ├─┼────┼─────────────────────────────────┤ │ 5│二㈡13 │上訴駁回。 │ │ │ │(原審主文: │ │ │ │乙○○成年人利用少年共同行使偽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累│ │ │ │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扣案如附表乙編號14至17所示印文均沒收。 │ │ │ │甲○成年人利用少年共同行使偽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 │ │ │期徒刑壹年陸月。扣案如附表乙編號14至17所示印文均沒收。 │ │ │ │戊○○成年人利用少年共同行使偽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 │ │ │有期徒刑壹年捌月。扣案如附表乙編號14至17所示印文均沒收。) │ ├─┼────┼─────────────────────────────────┤ │ 6│二㈡14 │上訴駁回。 │ │ │ │(原審主文: │ │ │ │乙○○共同行使偽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累犯,處有期徒刑│ │ │ │壹年捌月。扣案如附表乙編號18至21所示印文均沒收。 │ │ │ │甲○共同行使偽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 │。扣案如附表乙編號18至21所示印文均沒收。 │ │ │ │戊○○共同行使偽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壹年陸│ │ │ │月。扣案如附表乙編號18至21所示印文均沒收。) │ ├─┼────┼─────────────────────────────────┤ │ 7│二㈡15 │上訴駁回。 │ │ │ │丙○○緩刑叁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陸萬元。│ │ │ │(原審主文: │ │ │ │乙○○成年人利用少年共同行使偽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累│ │ │ │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扣案如附表乙編號22至27所示印文均沒收。 │ │ │ │戊○○成年人利用少年共同行使偽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 │ │ │有期徒刑壹年捌月。扣案如附表乙編號22至27所示印文均沒收。 │ │ │ │丙○○共同違反臺灣地區人民不得利用非中華民國航空器,私行運送大陸地│ │ │ │區人民前往臺灣地區及大陸地區以外國家之規定,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 │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