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7 分鐘讀完全文 5,84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訴字第298號

偽造文書等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0 月 19 日

法官楊智勝吳秋宏潘翠雪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上訴字第298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廖慧穎(原名廖碧鶯)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

0年度矚訴字第 5號,中華民國103年11月27日第一審判決(起訴

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12384號、第19454

號、99年度偵字第13985號、100年度偵字第5359號),提起上訴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十九日起,限制出境、出海。

理由

一、刑事訴訟法上為保全對被告之偵查、審判、執行能順利進行,依其情節輕重分別有羈押、具保、責付、限制住居等方式,限制出境亦屬限制住居之處分,係執行限制住居方法之一種。至有否限制出境之必要,事實審法院本有裁量之權。又限制住居及限制出境、出海僅係刑事訴訟之保全程序,非為確定被告對於本案應否負擔罪責或科處刑罰之問題。故有關限制住居、出境、出海之事由是否具備,與限制住居、出境、出海必要性之審酌,毋須如同本案有罪判決應採嚴格證明法則,將所有犯罪事實證明至無合理懷疑之確信程度,僅須依自由證明法則,對前揭要件事實證明至使法院相信「很有可能如此」之程度即可(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706號裁定意旨參照)。次按案件在第三審上訴中,而卷宗及證物已送交該法院者,限制住居或其他關於羈押事項之處分,由第二審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戊○○(下稱被告)涉嫌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原審就被告為一部有罪、一部無罪之判決,其中有罪部分原審量處被告犯如附表所示 7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 4年;嗣被告、檢察官各就有罪、無罪部分聲明不服而提起上訴,本院於民國105年3月31日以104年度上訴字第298號判決上訴駁回,關於附表編號2、3部分雖為不得上訴最高法院之罪,惟被告就有罪判決部分均提起上訴,並主張附表編號2、3部分與其他有罪部分,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現由最高法院審理中,關於被告限制出境、出海之處分,應由本院裁定之。本院於 105年10月19日訊問並聽取被告對限制出境強制處分之意見,審酌被告涉嫌違反臺灣地區人民不得利用非中華民國航空器,私行運送大陸地區人民前往臺灣地區及大陸地區以外國家之規定、行使偽造私文書及成年人利用少年行使偽造私文書等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參與人蛇集團犯罪,偷渡他人出境前經原審就有罪部分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 4年,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而判處重刑常伴有逃亡之高度可能,係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之基本人性。被告犯後僅坦承部分犯行,並於上訴三審時具狀向本院聲請解除限制出境,謂其從事旅遊業,需帶團出國等語,衡情其有利用帶團出國之便,而滯留不歸,有事實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惟尚無羈押之必要。本院審酌本案尚未確定,為確保訴訟及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有對被告為限制出境、出海強制處分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101條第1項第1款、第101條之2前段等規定,限制被告出境、出海,並自 105年10月19日起,對被告為如主文所示之強制處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 220條、第101條之2前段,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楊智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9 日

法 官 吳秋宏

法 官 潘翠雪

書記官 陳盈芝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原判決犯│主文                                                              │
│號│罪實欄  │                                                                  │
├─┼────┼─────────────────────────────────┤
│ 1│二㈠    │上訴駁回。                                                        │
│  │        │(原審主文:                                                      │
│  │        │乙○○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附表一「護照申│
│  │        │請書偽造之申請人簽名/ 偽造之父、母、監護人簽名」欄所示之署押均沒收│
│  │        │。戊○○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處有期徒刑拾月。附表一「護照申請書偽造│
│  │        │之申請人簽名/ 偽造之父、母、監護人簽名」欄所示之署押均沒收。)    │
├─┼────┼─────────────────────────────────┤
│ 2│二㈡3   │上訴駁回。                                                        │
│  │        │(原審主文:                                                      │
│  │        │乙○○共同行使偽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累犯,處有期徒刑│
│  │        │壹年捌月。                                                        │
│  │        │丁○○共同行使偽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累犯,處有期徒刑│
│  │        │壹年陸月。                                                        │
│  │        │甲○共同違反臺灣地區人民不得利用非中華民國航空器,私行運送大陸地區│
│  │        │人民前往臺灣地區及大陸地區以外國家之規定,處有期徒刑玖月。        │
│  │        │戊○○共同違反臺灣地區人民不得利用非中華民國航空器,私行運送大陸地│
│  │        │區人民前往臺灣地區及大陸地區以外國家之規定,處有期徒刑捌月。)    │
├─┼────┼─────────────────────────────────┤
│ 3│ 二㈡9  │上訴駁回。                                                        │
│  │        │(原審主文:                                                      │
│  │        │乙○○共同違反臺灣地區人民不得利用非中華民國航空器,私行運送大陸地│
│  │        │區人民前往臺灣地區及大陸地區以外國家之規定,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
│  │        │月。甲○共同違反臺灣地區人民不得利用非中華民國航空器,私行運送大陸│
│  │        │地區人民前往臺灣地區及大陸地區以外國家之規定,處有期徒刑玖月。    │
│  │        │戊○○共同違反臺灣地區人民不得利用非中華民國航空器,私行運送大陸地│
│  │        │區人民前往臺灣地區及大陸地區以外國家之規定,處有期徒刑捌月。)    │
├─┼────┼─────────────────────────────────┤
│ 4│二㈡12  │上訴駁回。                                                        │
│  │        │(原審主文:                                                      │
│  │        │乙○○成年人利用少年共同行使偽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累│
│  │        │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扣案如附表乙編號10至13所示印文均沒收。    │
│  │        │甲○成年人利用少年共同行使偽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
│  │        │期徒刑壹年陸月。扣案如附表乙編號10至13所示印文均沒收。            │
│  │        │戊○○成年人利用少年共同行使偽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
│  │        │有期徒刑壹年捌月。扣案如附表乙編號10至13所示印文均沒收。)        │
├─┼────┼─────────────────────────────────┤
│ 5│二㈡13  │上訴駁回。                                                        │
│  │        │(原審主文:                                                      │
│  │        │乙○○成年人利用少年共同行使偽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累│
│  │        │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扣案如附表乙編號14至17所示印文均沒收。    │
│  │        │甲○成年人利用少年共同行使偽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
│  │        │期徒刑壹年陸月。扣案如附表乙編號14至17所示印文均沒收。            │
│  │        │戊○○成年人利用少年共同行使偽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
│  │        │有期徒刑壹年捌月。扣案如附表乙編號14至17所示印文均沒收。)        │
├─┼────┼─────────────────────────────────┤
│ 6│二㈡14  │上訴駁回。                                                        │
│  │        │(原審主文:                                                      │
│  │        │乙○○共同行使偽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累犯,處有期徒刑│
│  │        │壹年捌月。扣案如附表乙編號18至21所示印文均沒收。                  │
│  │        │甲○共同行使偽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        │。扣案如附表乙編號18至21所示印文均沒收。                          │
│  │        │戊○○共同行使偽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壹年陸│
│  │        │月。扣案如附表乙編號18至21所示印文均沒收。)                      │
├─┼────┼─────────────────────────────────┤
│ 7│二㈡15  │上訴駁回。                                                        │
│  │        │丙○○緩刑叁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陸萬元。│
│  │        │(原審主文:                                                      │
│  │        │乙○○成年人利用少年共同行使偽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累│
│  │        │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扣案如附表乙編號22至27所示印文均沒收。    │
│  │        │戊○○成年人利用少年共同行使偽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
│  │        │有期徒刑壹年捌月。扣案如附表乙編號22至27所示印文均沒收。          │
│  │        │丙○○共同違反臺灣地區人民不得利用非中華民國航空器,私行運送大陸地│
│  │        │區人民前往臺灣地區及大陸地區以外國家之規定,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
│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訴字第298號於民國 105 年 10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