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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聲再字第13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1 月 12 日

法官溫耀源何俏美施俊堯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再字第13號

再審聲請人 吳宗龍

即受判決人

上列聲請人因詐欺案件,對於本院102年度上易字第1061號,中華民國103年7月9日第二審確定判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1859號,起訴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23785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案件,其經第二審確定之有罪判決,就足生影響於判決之重要證據漏未審酌為理由而聲請再審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4條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人據以聲請再審之原判決(即本院102年度上易字第1061號案件)係屬同法第376條規定之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案件,經查該案判決係於民國103年7月17日合法送達,有本院刑事書記官辦案進行簿影本在卷可稽。茲聲請人於逾20日後之104年1月7日始指摘原判決就重要證據漏未審酌,聲請再審,其程序顯屬違背規定,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2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溫耀源

法 官 何俏美

法 官 施俊堯

書記官 沈君融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聲再字第13號於民國 104 年 01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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