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2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聲再字第399號

背信等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許宗和蕭世昌沈君玲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再字第399號

再審聲請人

即受判決人
韓志鴻

上列聲請人因背信等案件,對於本院103 年度上易字第2246號,第二審確定判決(原審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 年度易字第698 號;起訴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年度偵續一字第14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又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29 條、第43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刑事訴訟法對於不合法定程式之再審聲請,並無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之規定,亦無準用刑事訴訟法第三編有關上訴之規定,自難謂此種訴訟程式之欠缺,法院應先命補正(最高法院71年度台抗字第337 號判例、88年度台抗字第416 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聲請人即受判決人韓志鴻對於本院103 年度上易字第2246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雖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並提出證據,惟並未檢附原判決之繕本,其聲請程序容有未合,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本件再審之聲請不符法律上之程式,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許宗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0 日

法 官 蕭世昌

法 官 沈君玲

書記官 彭于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聲再字第399號於民國 104 年 09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背信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