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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聲再字第429號

侵占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9 月 22 日

法官鄧振球何信慶郭雅美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再字第429號

 再審聲請人

即受判決人
陳飛鵬

上列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因侵占案件,對於本院104年度上易字第1257號,中華民國104年8月25日第二審確定判決(原審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854號,起訴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調偵字第1637、1639、1641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又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第43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刑事訴訟法再審編並無準用同法第三編有關上訴之規定,自難謂此種訴訟程式之欠缺,法院應先命為補正(最高法院88年度台抗字第416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件再審聲請人陳飛鵬就本院104年度上易字第1257號刑事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惟並未附具該刑事確定判決繕本,揆諸上開規定,其聲請之程序顯屬違背規定,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鄧振球

法 官 何信慶

法 官 郭雅美

書記官 陳韻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聲再字第429號於民國 104 年 09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侵占,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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