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134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134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劉翰霖
(原名:劉漢強)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47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劉翰霖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翰霖前因詐欺罪案件,經本院以101 年度上易字第2442號判決(檢察官聲請書誤載為本院101年度上訴字第244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年確定在案,於民國102 年7 月5 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4 年4 月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4 年4 月2 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周盈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