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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134號

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4 月 13 日

法官周盈文潘長生吳冠霆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134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劉翰霖

      (原名:劉漢強)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47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劉翰霖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翰霖前因詐欺罪案件,經本院以101 年度上易字第2442號判決(檢察官聲請書誤載為本院101年度上訴字第244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年確定在案,於民國102 年7 月5 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4 年4 月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4 年4 月2 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周盈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3 日

法 官 潘長生

法 官 吳冠霆

書記官 廖純瑜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134號於民國 104 年 04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保護管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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