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402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402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朱宏傑
上列受刑人因銀行法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5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朱宏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朱宏傑因銀行法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金上重更㈠字第10號判處有期徒刑2年8月,經最高法院102年台上字第4290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102年11月29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4年5月1 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朱宏傑因銀行法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金上重更㈠字第10號判處有期徒刑2年8月,經最高法院102年台上字第4290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102年11月29日入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執行中,原刑期終了日期為105年7月28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38日,故刑期終了日期為105年6月20日等情,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4年5月1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104年5月1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各1份在卷可參。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