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539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539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羅嘉應
上列受刑人因強制性交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6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強制性交罪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上更(一)字第67號判處有期徒刑4年6月並經最高法院判決確定。於民國(下同)100年8月1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4年5月1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強制性交罪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上更(一)字第67號判處有期徒刑4年6月確定。茲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4年5月15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裁定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