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802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802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郝建忠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4年執聲付字第7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郝建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郝建忠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87年度重訴字第22號判處無期徒刑,上訴後經本院以87年度上重訴字第60號判決上訴駁回,上訴後再經最高法院以88年度台上字第663號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88年2月26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4年6月5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4年6月5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