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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802號

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6 月 10 日

法官許宗和趙功恆游士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802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郝建忠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4年執聲付字第7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郝建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郝建忠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87年度重訴字第22號判處無期徒刑,上訴後經本院以87年度上重訴字第60號判決上訴駁回,上訴後再經最高法院以88年度台上字第663號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88年2月26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4年6月5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4年6月5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許宗和

法 官 趙功恆

法 官 游士珺

書記官 莊佳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802號於民國 104 年 06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保護管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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