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823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823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陳揚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執聲字第7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揚中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揚中因犯詐欺數罪,經本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犯附表所示之詐欺罪,經本院以103年度上易字第2056號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有該刑事判決書附卷可憑。其中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得易科罰金,其餘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則不得易科罰金,原不得合併定應執行刑,然受刑人業已請求檢察官就附表各罪合併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此有104年5月11日執行筆錄可稽,合於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檢察官就附表各編號之罪聲請合併定應執行之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