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6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823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6 月 18 日

法官林瑞斌黃斯偉許文章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823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揚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執聲字第7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揚中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揚中因犯詐欺數罪,經本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犯附表所示之詐欺罪,經本院以103年度上易字第2056號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有該刑事判決書附卷可憑。其中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得易科罰金,其餘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則不得易科罰金,原不得合併定應執行刑,然受刑人業已請求檢察官就附表各罪合併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此有104年5月11日執行筆錄可稽,合於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檢察官就附表各編號之罪聲請合併定應執行之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8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瑞斌

法 官 黃斯偉

法 官 許文章

書記官 蔡慧娟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823號於民國 104 年 06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