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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年度聲字第2645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9 月 10 日

法官陳筱珮邱滋杉陳德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4 年度聲字第2645號

抗告人
謝清彥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4年8月19日裁定(104年度聲字第2645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案件,其第二審法院所為裁定,不得抗告;原審法院認為抗告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抗告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40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本件檢察官就抗告人謝清彥所犯如原裁定附表編號1至2號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抗告人所犯上開各罪均屬刑法第61條各款所列之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案件,依上開規定,抗告人對本院所為裁定不得提起抗告,抗告人提起抗告,即非適法,應予駁回。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筱珮

法 官 邱滋杉

法 官 陳德民

書記官 陳啟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年度聲字第2645號於民國 104 年 09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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