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年度聲字第2645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4 年度聲字第2645號
- 抗告人
- 謝清彥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4年8月19日裁定(104年度聲字第2645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案件,其第二審法院所為裁定,不得抗告;原審法院認為抗告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抗告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40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本件檢察官就抗告人謝清彥所犯如原裁定附表編號1至2號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抗告人所犯上開各罪均屬刑法第61條各款所列之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案件,依上開規定,抗告人對本院所為裁定不得提起抗告,抗告人提起抗告,即非適法,應予駁回。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