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聲字第35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35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余聲煥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余聲煥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余聲煥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嗣經本院以100年度聲字第4106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年5月確定後,並與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0年度審簡字第682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部分,於民國100年2月1日送監接續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3年12月31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3年12月3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