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聲字第3641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3641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FENDY(中文姓名:鍾學新)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銀行法罪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04年執聲付字第14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FENDY鍾學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FENDY鍾學新因銀行法罪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金上訴字第22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7月並經最高法院103年台上字第2751號判決確定。於民國103年10月21日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4年11月6日核准假釋,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4年11月6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暨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 法 官 許宗和